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一則新聞,新竹市有一戶人家,經營犬舍,販售寵物犬業務。但是因為日夜不斷傳出狗叫聲,讓鄰居失眠崩潰,憤而提告要求賠償。新竹地院調查發現,當地區域的規定是日間不得超過65分貝,但實測均超過70分貝,判犬舍需賠償10萬元並需加強隔音設施。

本件原告吳姓男子說,被告黃女因為經營犬舍、販售寵物犬業務,收容數十隻各種犬隻。因為犬舍緊鄰他房屋隔壁,又未建立完善隔音設施,眾多犬隻不定時吠叫,不論半夜或凌晨鄰里均會聽聞犬隻狂吠,其音量已達一般人難以容忍程度。

的確,台灣多為集合住宅,都會區地小人稠,住戶毗連而居,隔壁一有風吹草動,經常會干擾鄰戶。過去至今,法院為了審理住戶之間因為噪音干擾而生的紛爭,不在少數。除了狗吠以外,嬰兒啼哭聲、桌椅搬動聲、小孩嘻笑跑跳聲、唱歌聲、電視機聲,甚至洗衣機運轉聲,只要是妨害安寧、妨礙生活環境品質或危害健康之聲音都有可能是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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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對於噪音的違規定義,不同區域也有不同的判定。在台北市,一般民宅住宅室內夜間(晚上十點以後)不得超過 45 dB(A),但是若是居住在交通噪音(高速公路、飛機等)附近的住宅區,噪音限值約:65 dB(A)。若真的認為鄰居發出的聲響是違規的噪音,蒐證上需要專業的量測工具,並距聲源或牆面超過 1 公尺。但畢竟不是持續性的噪音才叫噪音。像是騷擾型噪音(如:敲打、拖椅、狗吠聲)這類不是持續性的,蒐證上就比較困難。這時候怎麼辦?

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因此,對於擾人又不意判定的鄰居聲響,警察是有權責要處理的。

主要法規是依據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該條規定: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處10000元以下罰鍰。因此,除了第一時間跟鄰居溝通以外,也可以報警處理。

過去許多警察會以需要三戶的鄰居檢舉是噪音,他們才會處理。這是因為過去對「妨害公眾安寧」的實務常見。但目前法院實務已經有下修的趨勢,只要是「兩戶」鄰居都覺得吵,那就是「妨害公眾安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