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婚姻出軌不分職業,根據英國線上遊戲公司《RANT Casino》的調查最容易出軌的職業結果,根據其調查報告,為人師表、擔負百年樹人重責大任的「教師」,或許工作壓力大,但工時彈性大,行程自由度高,且與同事活動密切,教師竟然也是容易發生婚外情的職業之一。

的確,國內外近年來有關學校老師婚外情的具體案例,涵蓋不同情境。像是過去嘉義一名年輕國小女教師(化名小玲)與已婚男子發展婚外情,男方妻子對女教師提起民事訴訟,最終法院判女教師須賠償45萬元。然而,學校是否可以以此為由,認為有違師尊,損害學校名譽等理由,開除發生婚外情的老師呢?會不會因為婚外情的對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呢?像是出軌學生家長,或是出軌學生,會不會有不同結果呢?

過去,就有不少類似案例。2012年時,新竹縣一名吳姓老師,因為和女大生發生婚外情,校方認為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再續聘。男老師不滿,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大法官最後做出解釋,認為原本教師法對「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得聘用。」的規定違憲。理由是應該給犯錯老師機會,不能馬上就開除做錯事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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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但2015年一名男師外遇女學生,被學校解聘,認定他「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男老師不服提告。然法院調查之後,認定校方調查有理由,原因是法院勘驗女學生的日記,發現日記中曾記載多次和男老師的性愛過程,認為男老師已經利用老師身分,和女學生發生不倫戀,已經影響學生人格發展,還害學生陷入恐懼中,故認定校方解聘有理由。

另外今年五月,一名教師,因疑與學生家長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經被告學校調查,認定該教師於擔任輔導組長及學生A女的教師期間,以職務之便,與A女的母親發生婚外情。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經主管機關交回重新檢討後改行決議停聘三年。該名教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法院認為該老師已經違反相關法規,未達解聘程度(像是性侵害、性騷擾、體罰霸凌學生等),只要遵守正當程序,學校停聘的處分未違法。

從上可知,教師婚外情學校可否解聘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婚外情對象、情節輕重而有所不同。要知道的是,婚外情並非教師法可以被解聘的事由,但可能是可以被暫時停聘的理由。除非婚外情的程度已達性侵害、性騷擾、體罰霸凌學生而需要被解聘外,目前法院的態度是,只要程序合法(例如學校有開啟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與召開教評會審議等)、懲處程度符合比例原則,法院目前都尊重學校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