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現代社會是人手一機,手機不離身,而且每人都有社群媒體的時代。當真實生活與網路世界越來越密不可分的時候,隱私的界線也越來越模糊。許多糾紛,也與是否侵犯他人隱私,與自己的隱私是否被侵犯有關。

民進黨立委郭昱晴曾經在臉書上透露遇到一名拿手機直播的男子,擔心那男子是在拍攝公園幼童,她因此還反拍了這位男子,並公開男子照片。然而,這篇貼文卻引起反效果,不過外界認為這僅是普通人在自拍直播,引爆網友怒火,郭昱晴最後刪除文章道歉。

到底郭昱晴或一般大眾可不可以對疑似有違法行為的名眾進行拍攝,並公開上網公審?在公開場合公開直播拍攝到不小心入鏡的路人是否合法?這都是越來越多人關心的話題。

首先,偷拍涉及妨礙秘密罪,我國刑法已經有規範。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然而,刑法規範的禁止對他人非公開場合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的偷拍,若是在公開場合的拍攝,且非偷拍隱私部位,雖可能侵犯肖像權,但不一定構成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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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立委郭昱晴拍攝該名男子是在公開場合的拍攝,未經該名男子同意之餘,侵犯的是該名男子的肖像權,依據民法,該名男子可以對她進行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較無刑法上妨礙秘密罪的考量。

至於該名男子在公眾場合進行網路直播,姑且認為他並無意拍攝到其他人,但卻在不經意之餘,讓其他不願意入鏡的人入鏡了,恐怕也會侵害這些人的肖像權,甚至如果拍攝到的是人的面孔、車牌號碼、學生證號碼、或其他資訊加總起來可被辨識是特定當事人,也可能涉及侵害個人資訊的問題。

因此,在實務上,若想要進行網路直播,畫面中又出現來來去去的不少人的面孔,最好經過後製模糊處理。如果想要訪問或拍攝特定人,最好也要先經過當事人同意。否則,網路效應無遠弗屆,即便大多數人都放寬心,不介意自己出現在別人的鏡頭,甚至很開心自己出現在某位網紅、YouTuber的鏡頭,但難保有少數不願意曝光的人士。

為了不讓自己扯上官司,牽扯上侵害隱私的問題,在進行網路直播之前,相關法律議題還是要小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