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通姦除罪化之後,所有控告配偶外遇的案件全部回歸到了民事法院。對元配較有利的優點是,民事法院對於證據的要求沒有刑事法院嚴格,要法院認定配偶外遇的條件也比刑法上的通姦來得寬鬆,因此只要是能夠證明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婚外親密關係;雙方有親暱舉動或親密性行為;雙方逾越普通朋友之正常社交行為,通常就可以被法院認定是侵害了配偶權。

在證據的認定上,民事法院也不像刑事法院要求對證據是否要合法取得有嚴格要求。因此,只要不是太誇張(違反比例原則)取得的證據,像是刑求逼供,即便侵害了元配的隱私權,通常民事法院也會採納。

然而,重點就在於民事法院採納的證據不代表就是完全合法取得的證據,也不代表違法取證的配偶就能免除刑事上的刑責。

實務上經常看到的例子,民事法院中配偶權遭侵害的原配得到合理賠償,卻被小三或先生怒告妨礙秘密,吃上刑責。舉例來說,2023年間,一名人妻在家用電腦,先生的雲端硬碟中發現大量先生與其他女子的親密照片及私訊,得知先生外遇,向丈夫及小三雙方皆提起民事求償,最後和解。事後小三怒告人妻妨礙秘密罪,元配遭到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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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但這對想要蒐集配偶外遇的元配很為難,要如何合法蒐證,又能取得對方外遇的證據成一大難題。

大家要掌握的原則是,「私人秘密」是受刑法保護的個人權利,所以元配要取得的證據,必須是對方願意公開,或在公眾場合取得的證據。若是依社會常理判斷,在非公開場合的所言所行,就是秘密,這時取得的證據恐怕就是妨礙秘密。舉例來說:拍攝到第三者狀似親暱與配偶在麥當勞用餐,共飲一杯飲料、互相餵食,這是公開場合取得的證據。拍攝到元配與第三者在大馬路擁吻的照片,這也不是侵害秘密,畢竟餐廳或是大馬路等場所,被合理期待是公開場合。

但是,若是在住家裝設竊聽竊錄儀器而取得的證據,或是翻拍元配與第三者網路上的私人對話,這就很有可能是妨礙秘密了。因為住家與電腦上與他人的私人對話,被合理期待是隱私,不被期待是公開資訊。

總結來說,證據取得的場所是否被合理期待是隱私、非公開的場所是掌握合法或非法取證的很大的關鍵點。當然,要在公開場合取得配偶外遇並不容易,非法取得的證據比較容易,這也成為元配要不要在訴訟上使用的兩面刃,用得不好,就像是七傷拳,有時贏了民事訴訟,卻輸了刑事訴訟,傷人傷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