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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最近出現了一則爭議性判決。一名男子潛入國小廁所偷拍未成年人臀部、私密部位影像,但台南地院判決認定不構成性剝削, 引起婦女團體以及社會大眾的巨大爭議。
根據這則判決(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06 號刑事判決),被告尾隨去上廁所的未成年人,在一天之內潛入小學廁所八次,至上廁所的學童的隔壁間,將手機伸入兩間廁所中間隔板下方偷錄未成年人如廁,偷拍兒少裸露下半身上廁所的影像,被其中一個被害人發現後報警處理。
惟在審理中,法官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兒童、少年必須被視為應維護及保障的權利主體,因此任何對於兒童、少年以削弱身體或性自主意識,來滿足剝削者權力慾望之性活動,皆屬於對兒童、少年之性剝削。
法官也說明「性剝削」含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之壓榨意涵。並且必須被害之兒童或少年係於「性活動」過程中,因處於不對等之權力地位關係,或受違反本人意願之手段所迫,遭拍攝性影像或其他與性相關影像,致個人私領域核心之「性隱私」遭受侵害,始足當之。換句話說,如果非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之壓榨,而且也不是「性活動」過程的拍攝,就不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要規範的犯罪,而是其他刑法上的犯罪。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也因此,法官認為「施男與被害人間無性互動,亦未藉權勢脅迫,不構成性剝削」,應適用於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但由於被害人未提告妨害秘密,判施男無罪。
該判決一出,引起婦運團體的強烈抗議。婦女團體婦女救援基金會認為目前許多偷拍兒少的事件,即便檢方依涉犯兒少性剝削罪起訴嫌犯,但法院都認定不構成性剝削,因此判決無罪,此舉無異大開性剝削者的大門,至兒童少年的安全無顧。
婦援會也認為,成年人極可能將偷拍來的影片進行分享、販賣,甚至騷擾控制兒少以滿足個人與他人性慾,構成侵犯、剝削被害人性自主權。而且成年人透過任何方式拍攝未成年人的性影像,就是在年齡與權力上的不對等,成年人本就站在權力掌控者的地位。此外,成人透過各種方式拍攝未成年性影像行為或目的,不管在年齡和權力都是不對等,都屬性剝削。
根據法官看法,偷拍未成年性影像僅構成刑法上面的妨礙秘密罪,惟妨礙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並非公訴罪,若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法官就不會受理,且刑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本案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三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差異甚大。
可見,對於成年人偷拍未成年人性影像到底屬妨礙秘密或是屬性剝削,不僅檢察官與法官見解歧異,法官與社會大眾一般認知也差異甚大。本文認為,偷拍未成年人與偷拍成年人有別,未成年人站在年齡、權力與地位的弱勢,與成年人不同,不應單純僅以妨礙秘密罪相繩。但又嚴重程度又未達性剝削,故難以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繩,此為立法漏洞,未來應修正刑法的妨礙秘密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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