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自从多年前通奸出罪化之后,控告配偶与小三通奸侵害配偶权的案件没有减少,只是从法院的刑事庭搬到民事庭,甚至诉讼案件不断攀升。加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主义制度,大部分证据就待当事人提出,由法官认定足不足够、具不具体。

只是现在,侵害配偶权的定义比过去更放宽了,不再以配偶与外遇对象有实质通奸、性行为才算,实务上一向认为该行为已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且达于破坏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会构成民事的配偶权侵害。(相关文章: 一起读新闻─出轨偷吃不用赔)

所以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法院认可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呢?最近高雄桥头法院有一则判决,对出轨似乎有新看法。高雄一名人妻为搜证充足,拍下13段老公与小三的亲密影片,内容包括临别飞吻、依偎一起看手机、还多次“共喝1杯饮料”等等,法官看完影片认为:“飞吻”、“依偎共看手机”是出轨,但“共饮1杯饮料”不算,判被告连带赔偿15万元。(新闻来源: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59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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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该案件中,被告张姓女子也一一反驳,包括:与人夫依偎一起看手机是因为自己老花又近视,才会贴近对方看手机,并非依偎;临别飞吻并非飞吻,是自己鼻子过敏;又共喝一杯饮料,是因为自己是原住民,共饮在部落是常态,与一般情侣互相喂食情境不同。

不过,经过法官的一一勘验,原告列出的14项行为中,法院认定有4项成立侵害元配的配偶权,其中包括外出约会、用餐、回被告家中过夜、到庙寺拜拜、遛狗、散步、逛卖场…等等。其中法官认定临别飞吻、亲密的依偎共看手机、张女2度到对方经营民宿的老家过夜等算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但“共饮1杯饮料”法官认定属于一般异性好友举动,未超越一般友谊关系。最后,法官判决被告两人要连带赔偿原告15万元。

从本件大家可以大概看出实务对侵害配偶权行为的看法,包括共看手机太过亲密、飞吻都很有可能侵害配偶权。只是“共饮1杯饮料”这件行为大家如何看待呢? 网络上有人认为这是“友达以上,恋人未满”暧昧期对暧昧对象的展现,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一般友谊关系。

只是,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再喜欢他(她),只要对方不是自由身,为了避嫌,为了避免惹官司上身,肢体的界线还是要抓得更严一些了。

资料来源:https://www.set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