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苗栗县有一名邓姓女子,养了一条黑狗,但因为没有用链绳、狗笼看管好狗儿,结果黑狗攻击另外一名遛狗出门的黄姓女子,女子因而跌倒骨折。被害人黄姓女子因而状告邓姓女子过失伤害。邓姓女子除了过失伤害罪,被判3月徒刑外,另赔偿黄女医疗费用及精神慰抚金,共17万2130元。
事发在二年前,当时傍晚黄姓女子牵著自家的狗儿去附近散步遛狗,经过邓姓女子的家。骑楼饲养的黑狗看到另一只狗经过,因为没链狗绳,冲上前去要攻击黄姓女子的狗。黄姓女子想阻止,黑狗转而扑向黄女,害黄女重心不稳倒地,造成黄女右上臂骨折;黑狗肇祸后逃逸。黄女愤而报警处理,控告邓女刑事过失伤害罪,并另提民事告诉,向邓女求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慰抚金。
即便事后邓女辩称黑狗并非自家养的狗,但经调阅周边监视器影像,以及当地邻长指证,确认黑狗是邓女饲养,另邓女又辩黄女跌倒可能是因地面坑洞造成,但勘验监视器录像影像的运动场场景,并无邓女所述情事,认是卸责之词。
法官因判处邓女过失伤害,处3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民事部分,法官则判处医疗费11多万元及精神慰抚金6万元的损害赔偿。
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在过去对伤害罪的定义,我们通常会认为是“人”对“人”造成的伤害。但是,我国动物保护法已经规定,饲主对于其所饲养动物负有保护管束的义务,因此,当宠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时,饲主也要负责民刑事上的法律责任。
因此,本件中邓女因为未善尽管束自家黑狗的责任,导致黑狗伤人,邓女也要对黑狗的行为负刑事上的过失伤害以及民事上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有问题的是,如果本案中黑狗攻击的是黄女饲养的狗儿,导黄女的狗受伤,邓女是否也要负法律上的责任呢?
即便现在宠物经济正盛行,宠物地位已经如同主人亲生的小孩以外,称呼为“狗儿子”或“狗女儿”。但目前为止,法律上仍认为宠物是所有人的“物”,并非“人”,因此伤害“物”,在刑法上负担的是毁损罪,而毁损罪并不处罚过失犯。因而,在本件中除非证明邓女有伤害别家狗儿的故意,蓄意教唆黑狗攻击黄女的狗,否则邓女是不需要负责的。
无论如何,养宠物就必须为自家宠物的行为负责。就如同养儿养女一样,照顾好、管束好自家的宠物是饲主的责任。否则,小心宠物伤人,自己也是要负担民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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