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蒐證老公外遇,卻吃上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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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則新聞,小芸(化名)因懷疑先生阿哲外遇,在未經阿哲的同意之下,使用對方的筆電並瀏覽裡面的檔案,將先生與其他女性出遊的照片複製儲存,作為後來夫妻離婚訴訟的證據,阿哲知道後反告小芸妨礙秘密。儘管小芸主張這些這片只為訴訟使用,且為必要證據,有法律上正當理由。但法院仍認為小芸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對方外遇證據,小芸行為不符合比例原則,最後小芸仍被判處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許多夫妻為了蒐集對方外遇出軌的證據無所不用其極,拍照是最直接的方式。
然而,拍照蒐證有點像是兩面刃,即便可以成功抓到對方外遇的證據,但另一方面卻吃上妨礙秘密的刑事犯罪官司。
圖片取自:( 示意圖123RF )
到底合法的界線在哪裡?如何合法蒐證卻又不侵犯對方隱私,有以下幾個情境條件要注意:
- 要發生在「公開場合」的行為。在公開場合的活動,對方較沒有合法的隱私期待,因此如果對方的行為發生在任何人都能看見的地方,像是公園、電影院、便利商店、餐廳、飯店大廳。在這些地方抓到對方與第三者的親密行為,像是牽手、擁抱、親吻,而拍照蒐證,法律上就較能接受蒐證者沒有侵害隱私。
- 拍照蒐證要沒有侵害對方隱私的主觀犯意。也就是說,拍照者需要是「不經意」的發現對方惡意,而非事前計畫又「主動破解」對方手機電腦密碼而蒐證。例如:如果電腦是全家人共用且沒有設定個人密碼,你在使用時看到桌面上或未登出的視窗內容,或是彈跳出來的對話訊息,你瞬間拍下了電腦畫面,就比較可以在法院主張沒有主動想要侵害對方電腦的犯意。 反過來說,如果拍照者是是趁對方睡覺時輸入密碼或破解指紋密碼而解鎖手機/筆電,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侵入他人數位領域。在「共同生活空間」內的錄音錄影。如果過去是為了居家安全而在家中客廳、門口裝設監視器,但不小心拍到先生帶第三者回家,這通常具備正當理由。但如果你是為了專門為先生外遇,而在對方的私人臥室、浴室裝設針孔攝影機,或是在對方的個人車輛下裝設 GPS 追蹤器,這就極容易觸法。
總之,蒐證是主張對方外遇的必備工具,但取證的方法與手段卻又有很多眉眉角角需要注意。在這裡只是奉勸大家,不要為了蒐集對方外遇證據,而踩到刑法犯罪的另一道紅線,贏了民事官司,吃上刑事犯罪紀錄,也太得不償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