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最近有一则新闻。台湾高雄有位吕姓女子,因为下车时不小心撞到停在路边的一台電單車,将欧姓男子放置在電單車坐垫上的安全帽摔落在地,吕姓女子事后将安全帽重新放置在電單車座椅上后离开。未料这顶安全帽并非普通安全帽,是欧姓男子一个月前才新买具有高价电镀片及耳机的安全帽,要价将近两万元。

欧姓男子不堪只买一个月的安全帽遭人毁损,调阅监视器后循线找到吕姓女子,一状告上法院,向吕姓女子请求损害赔偿。

然而吕姓女子却认为是欧姓男子自己没有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未尽保管注意义务,随意将安全帽放置在危险的地方,随手放置在電單車座椅的坐垫上,才让别人不小心经过时碰撞到電單車,让坐垫上的安全帽轻易的滚落到地面上。且欧姓男子事后花很多时间精力调阅监视器画面,显见是利用“碰瓷”方式,故意引诱路人毁损安全帽,再敲诈路人赔偿的诈骗手段,故拒绝欧姓男子的索赔请求。

然而,无论一审法院或是二审法院都判决吕姓女子败诉。因为法官认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安全帽正确、安全的放法为何,欧姓男子将自己的安全帽放置在自己的電單車上,难谓没有善尽保管注意义务。再加上调阅的监视器,可以确定吕姓女子撞落的安全帽的确是欧姓男子所有,所以法院最后以吕姓女子过失侵害欧姓男子安全帽的财产权为由,判决吕姓女子败诉,赔偿安全帽折旧后的价格约一万元(详情请参113年度小上字第5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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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这个判决有趣的地方在于,我国民法与刑法上基本上都有规范毁损他人的物品时相对应的责任,民法上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刑法上则是毁损罪。但是,刑法上的毁损罪不处罚过失犯。在本件中吕姓女子因为是“不小心”(过失)毁损了欧姓男子的安全帽,因此欧姓男子是无法在刑事庭告吕姓女子毁损罪的。

再加上他的初衷可能并不想惩罚吕姓女子,而是想得到安全帽灭失的损害赔偿,因此他只有循民法的路径,请求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与刑法上可以告诉,请求检察官调查证据不同,民法上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原告必须负担举证责任,也难怪欧姓男子为了自己的心爱的安全帽,甘愿大费周章、时间劳力的成本,自行调阅监视器,搜集证据,也要抓到撞落他安全帽的元凶是谁。

另外,安全帽到底怎么放才安全,電單車族可能都没有定见,有人挂在后照镜,有人放在椅垫上,有人放在座椅垫下。从这个判决可以看出,安全帽放在椅垫上是法院认证的合理方式。不过,我想应该不会有多数人会因为安全帽被人不小心撞落地就告上法院,只是为了自己物品安全,我们还是要善尽保管好自己的安全帽,尤其是高价的安全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