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过去曾任职于PChome的一名副理指控公司违法解雇,提告请求确认双方雇佣关系存在。他主张已经在PChome任职18年,月薪7万多元。去年11月月底,因为公司改组,将其原本任职的“资材管理科”更名为“营运管理处-采购科”、“营运管理处-采购科”,并且以编制限制三人为由,将其资遣。他认为资遣不合理,拒绝签署文件,并起诉请求与公司间的雇佣关系依旧存在,请求公司按月给付积欠的薪资。
他复认为公司为了弥补未尽资遣前的安置义务,故于去年12月月初寄电子邮件,要求他自行去公司公开征才网页选择职缺并申请面试,否则视为不接受公司的安置。但他认为公司的安置应该考量他现有的薪资待遇,但公司先后以劳基法中“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再以“亏损或业务紧缩时”等两款规定,将他解雇。
电商平台一名副理台北地院依据综合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登记查询结果等,指PChome确实亏损已有相当时间,且PChome曾提供征才链接遭拒,故解雇副理符合最后手段性原则,判副理败诉。
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不过,PChome公司抗辩,主张他们有先向副理提出合意资遣方案,被拒后,并没有直接终止契约,双方劳资仍持续进行安置、协商程序,后来协商破局,才正式依劳基法终止契约,并非事后增列或改列解雇事由。PChome也提出很多证据佐证,证明公司连续亏损,必须持续精减人力,同时进行各部门整并。与其协议终止合约未果,又不同意至其他部门任职,故解雇他符合最后手段性原则。
被企业解雇是所有劳工最不乐见的结果。但若时势所趋,企业业务变更,大环境变动,许多企业最后只能选择裁员一途。但是,为了确保被资遣的劳工权益被保障,法律要求在资遣前,雇主要做到先做到“安置前置义务”,也就是先给予已提供“适当”新职务给予劳工,劳工拒绝,才可终止劳动契约。
本案中,法院认为PChome因为连年亏损,的确有业务变更、裁减人力的需要,并且已经给予该名副理合理安置义务,因为副理不接受才终止劳动契约。并非副理所言,先终止了劳动契约,才就补偿性质,给予其公司内部的其他工作机会。
资料来源:https://news.ltn.com.t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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