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现代人生活每天都离不开手机,许多人几乎三天两头都会在手机上下载新的应用程序(app),尝试新的服务。

大家应该也都记得,在下载新的应用程序时,除了需要注册使用者名称,我们都会被要求阅读冗长的使用者条款。这些条款文字密密麻麻,只有当我们滑动手指、滑动萤幕到最下端,才会出现“已阅读并同意接受”的按钮,按下去后,代表我们已经详细阅读内容,并接受该应用程序提供者的使用条件,才可以开始使用它们的服务。但你真的有认真阅读这些使用者条款吗?

美国最近有个案例。一对住在新纽泽西州的夫妇,在搭乘Uber提供的共乘服务时遭遇严重的车祸,他们告上了法院,却被拒绝。原因是他们的未成年女儿在一年前曾经使用他们的手机来进行Uber Eats的外送订餐服务。当时她女儿同时接受了Uber Eats更新的使用者条款。在该新的条款中,使用者必须同意“往后无论使用Uber Eats或是Uber的服务,若发生争议,都必须强制接受仲裁以解决争端,不可诉诸法院。”尽管该对夫妇争执她女儿未成年,并且同意者是女儿,不是本人,而且Uber Ears与Uber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应用程序与服务,但是这些诉求都没有被法院采认。因为他们无法证明当时使用手机者是女儿,或是有这对夫妇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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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类似的案例,美国有名妇人在迪士尼渡假村的餐厅用餐时,因为严重的食物过敏反应而死亡,她的先生告上法院也被拒绝。原因也是他同时是串流影音服务Disney+的订阅者,订阅时他已同意Disney+的使用者条款,同意后续争议皆须强制仲裁,效力及于Disney渡假村。

不过,该此事件Disney的态度与Uber截然不同。Disney事后改变态度,同意该案件可以在法院审理。根据发言人表示,因为他们是一间有人性的企业,并且他们为未亡人感到哀痛与致歉。

反观台湾,根据行政院公布的各行各业定型化契约范本中,并没有统一,所有应用程序都要遵守的定型化契约,但是根据民法,定型化契约中若有“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以及“他于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之条款会容易让法院判定是无效条款。因此,若app使用者条款中强制要消费者接受仲裁,而不能诉诸法院,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以及强制限制当事人权利而无效。

所幸,观台湾区的Uber Eats及Uber的使用者条款,并没有如美国一样强制仲裁的条件,因此若有争议发生,使用者仍是可以提交法院审理的。

只是,从上述的故事,是不是让身为消费者的我们,在使用某项手机的应用程序时,要更警慎与细心,详读使用者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