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小恩前几日收到社会局来函,告知他的父亲目前因重病住院,目前由社会局安置中,社会局找到了他唯一直系血亲卑亲属–小恩,要求小恩联络社会局,以安排父亲后续的安置作业。

小恩收到这封来函,心中百感交集,对于父亲的回忆像走马灯的画面一样在他脑海旋转,新仇旧恨一涌而来。父亲是他一辈子不愿意再回想的回忆,但社会局的这封信,却逼迫著他不得不再想。

大家无法理解,但这封简短的来函却造成小恩很大的困扰。原因是小恩其实是在父亲家暴下长大的孩子。在他小时候,父亲因为不耐他哭闹,就经常以烟头烫他的双臂、或是用力踹、或是拎起他的手重摔,或是在暴怒下痛殴,造成他有硬脑膜下出血合并全身骨折之严重伤害。之后,父母亲合意离婚,约定小恩全权由母亲扶养,父亲也自此音讯全无,从未探视或与小恩与母亲有任何联系,小恩现在连父亲长什么样子都已经不知道了,对他而言,父亲是最不想要回想起的回忆,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今天突然收到社会局的这封信,现今突然收到这封来函,心中的情绪澎湃,可想而知。

事实上他已对父亲无任何情感,只希望他从此消失在他的人生,他不希望回应社会局的信,不想要再度担起照顾他父亲的责任,但他更担心法院会强迫他负担扶养父母的责任,否则要担负遗弃罪的刑责,“孝顺父亲”对他而言恐是最难背负的枷锁与重担。对他而言,天下多的是“不是”的父母,华人社会中,子女对父母的扶养义务,是千古不变的定律吗?

的确,依据民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扶养义务,如果自己能力不足,顶多只能“减轻”扶养责任,不能完全“免除”扶养责任。但,我们必须也要承认,社会有许多“不是”的父母,面对从无善尽养育之责的父母,或像小恩的父亲一样,对子女有严重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虐待,衡诸国情,于民国99年,民法特别修改,增订第1118-1条,让受这些受严重失职与失格的父母虐待的小孩,免除对父母的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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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然而,并非每个觉得自己受到父母虐待的子女,都可以免除对父母的扶养责任。为了法条不受到滥用,免除扶养义务需要经过法院认定,需要事前向法院申请。程序如下:

(一)向相对人,也就是父母住居地的所在地法院提出声请。

(二)撰拟声请状。事实上,各地方法院的网页上都有各式各样的书状范本,可供下载、使用,并不需要一定要找律师处理。以下就以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提供的范本为例。

(三)准备证据。

就如同上述,要免除或减轻扶养义务的关键点有三:

 (1) 对声请人、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2) 对声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3) 相对人上开行为情节重大。因此,声请人除了要在声请状中,尽量清楚、明白、简单、扼要、具体的叙明相对人有上述三点的原因之外,也需要准备好可以有效证明上述三点的证据。比较常见的证据有:相关证人,证明相对人无尽过扶养责任。声请人的存折、支付生活费的来源、学杂费单据等等,证明相对人从未支付过声请人生活费。声请人户籍誊本、户籍迁徙的纪录,证明声请人长期不与相对人同住。另外,像是声请人从小到大的生活照片、毕业典礼的照片、节日照片、与家人的团体合照等等,证明从小到大的生活重要时刻,都没有相对人出现与在场。

从民国99年修法至今,我国法院也肯认过不少子女得对父母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的案例。因此,若真的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提供更详细的解说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