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美国最近有一则有趣的新闻。一间名为Lima在旧金山由一个家庭经营的酒吧,过去每周都会选一晚为“Ladies’ Night”,让光临的女士点任何饮料都可以得到平日没有的半价优惠。可惜的是,他们后来被某男性顾客控告违反加州的反歧视法与民权法案,尽管最后该案以和解结束,但该餐馆因为元气大伤,财务状况不佳,最后还是倒闭了。

从1985年开始,美国加州最高法院就认为洗车商若以以性别为基础,给予特定性别优惠的话是违法的性别歧视行为。同样的,餐厅、酒吧等餐饮业若给予特定性别促销方案,也是违反该州的反歧视法。因为加州最高法院认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无论其性别、种族、肤色、宗教、血统、国籍、残疾、医疗状况、基因信息、婚姻状况或性取向如何,在所有类型的商业机构中,都应享有充分和平等的住宿、优势、设施、特权或服务。”

这间餐厅的主厨兼老板在Facebook上公布了这项他们即将歇业的消息,立刻引来许多老主顾的不舍与许多网友的讨论。有网友认为加州的民权法案已经太超过了,有人认为这是律师滥诉的结果,也有人认为现代人观念太狭隘,对于周遭的事物太过敏感。但也有人支持法院的决定,认为“女士之夜”其实是在物化女性,把女性吸引男性的工具,只为了吸引更多男性光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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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这的确是个很有争议的案子,毕竟过去我们认知的“歧视”,是给予特定族群较差的待遇,但本件是给予特定性别较好的待遇,那是不是也等同于给其他性别较差的待遇呢?另外,餐厅的老板推出这项促销活动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 是为了优惠特定族群吗?是对女性存有负面价值吗? 是想要吸引更多顾客光临,无论是男性或是女性?女性有因为这样的优惠待遇,价值遭到贬低吗?

有趣的是,拥有《性别歧视条例》的香港,其立法院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在2016年6月间作过解释,明白表示商业推广及营销的行为也适用《性别歧视条例》,商家在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时,若仅根据顾客的性别而对其施以不对等对待,即可能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给予女性特殊待遇的“女性之夜”,的确可能会是违法的歧视行为。

若本案发生在台湾,又会如何发展呢?

台湾目前并无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虽然过去有多方都有提案,但目前草案尚未经过立法院通过。根据行政院版本的草案第15条,其立法目的特别举例,将例如餐厅或酒吧设定女士之夜,给予女性较优惠之入场费等地“营业利益”,列为是为了维护特殊利益的“非歧视”的行为。看法与香港、美国似乎不同。

不过,随著时代变迁,社会价值观的改变,过去认为“去夜店的女生没好货”,“去夜店的男生就是为了狩猎女性”的观念也逐渐不被女性认同。“女性之夜”的商业策略背后是在物化女性?把女性当男性的工具?是给予女性负面标签?是在歧视女性? 这些观念恐怕也在慢慢改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