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近日有一則發生在台南的新聞。台南市一名吳姓男子,在家中私設公廟,每天三次固定時間焚燒線香,導致陳姓鄰居家中空氣污染嚴重,PM2.5質居高不下,甚至家中的車庫、客廳整天烏煙瘴氣、煙香繚繞,牆壁也堆積厚厚的煙垢。即便他自費加裝隔板,現況仍是無法改善。

台灣地小人稠,許多人都居住在老舊的大樓、公寓,相互比鄰而居,以致與鄰居的糾紛層出不窮,因而提告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或是禁止鄰居行為者所在多有,相關法院判決屢見不鮮。

過去就有案例,有人居住在健身房之下,健身方因為許多使用者使用啞鈴、槓鈴等健身物品,導致樓層地板震動或是巨響,影響到他睡眠與安寧,因而提告。也有居住在樓下的人提告樓上,原因是抗議樓上住戶拖拉桌椅、重甩房門、穿著有跟鞋在室内重踩腳步、彈珠彈跳、以健身器材重壓地板及狗跑跳抓地等擾人噪音等等。還記得不久日子以前,藝人隋棠買了一棟大直的頂樓住宅,也因為樓下鄰居抗議噪音、樓地板作響等事,引起社會大眾一陣討論。

濫用 憤怒 侵略 女孩 輪廓 擊穿 二 男人 突擊 女人 通訊 高加索 衝突 困難 一 孤立 打 關係 白 問題 國內 暴力 狂怒 夫婦 暴力 問題 戰鬥 人 積極 成人 人 爭吵 女 輪廓 爭論 肖像 白色背景 成人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但是現代人除非住在窮鄉僻壤,或是桃花源般的完美世界,否則居住在都市叢林,又是動不動就上達三十年以上高齡的舊公寓裡,要享有一個安靜,完整不受干擾的居住空間,談何容易?  我國民法對此種事件也有對應規定。民法第793條就有言: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當喧囂侵入他人土地的時候,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禁止。」 過去判決也一向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作為原告訴求能不能成立的界線。至於到底有沒有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就得仰賴原告(起訴者)提出證據來證明了。

至於證據,也非原告主觀的描述就算數,必須有客觀的量測標準。像是本文最先提到的例子,該案法院判決陳姓鄰居勝訴的原因,是他自費買PM2.5量測儀,客觀的量測結果,證明鄰居開設公廟造成的空氣汙染已超標,危害他與家人的健康屬實(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05 號民事判決可以參照)。

至於樓上健身房使用啞鈴造成地板巨響(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85 號民事判決),以及樓上住戶拖拉桌椅、重甩房門、穿著有跟鞋在室内重踩腳步、彈珠彈跳、以健身器材重壓地板及狗跑跳抓地等擾人噪音(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88號判決可為參照)等案例,可惜的是,法官最後皆以原告提出的證據不足構成「超越一般人社會習慣可容忍程度」為由,判決原告敗訴。

就如同婚姻一樣,有時候住居問題,與鄰舍的糾紛也是剪不斷理還亂。奉勸有類似困擾的民眾,居住在同個社區,除了互相忍讓,想要讓法官替自己伸張正義,也需要客觀的科技證據才能在法院站得住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