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近日有一则发生在台南的新闻。台南市一名吴姓男子,在家中私设公庙,每天三次固定时间焚烧线香,导致陈姓邻居家中空气污染严重,PM2.5质居高不下,甚至家中的车库、客厅整天乌烟瘴气、烟香缭绕,墙壁也堆积厚厚的烟垢。即便他自费加装隔板,现况仍是无法改善。
台湾地小人稠,许多人都居住在老旧的大楼、公寓,相互比邻而居,以致与邻居的纠纷层出不穷,因而提告法院,请求损害赔偿或是禁止邻居行为者所在多有,相关法院判决屡见不鲜。
过去就有案例,有人居住在健身房之下,健身方因为许多使用者使用哑铃、杠铃等健身物品,导致楼层地板震动或是巨响,影响到他睡眠与安宁,因而提告。也有居住在楼下的人提告楼上,原因是抗议楼上住户拖拉桌椅、重甩房门、穿著有跟鞋在室内重踩脚步、弹珠弹跳、以健身器材重压地板及狗跑跳抓地等扰人噪音等等。还记得不久日子以前,艺人隋棠买了一栋大直的顶楼住宅,也因为楼下邻居抗议噪音、楼地板作响等事,引起社会大众一阵讨论。
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但是现代人除非住在穷乡僻壤,或是桃花源般的完美世界,否则居住在都市丛林,又是动不动就上达三十年以上高龄的旧公寓里,要享有一个安静,完整不受干扰的居住空间,谈何容易? 我国民法对此种事件也有对应规定。民法第793条就有言:“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当喧嚣侵入他人土地的时候,土地所有权人可以禁止。” 过去判决也一向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作为原告诉求能不能成立的界线。至于到底有没有超越一般人社会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就得仰赖原告(起诉者)提出证据来证明了。
至于证据,也非原告主观的描述就算数,必须有客观的量测标准。像是本文最先提到的例子,该案法院判决陈姓邻居胜诉的原因,是他自费买PM2.5量测仪,客观的量测结果,证明邻居开设公庙造成的空气污染已超标,危害他与家人的健康属实(台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诉字第 905 号民事判决可以参照)。
至于楼上健身房使用哑铃造成地板巨响(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诉字第 985 号民事判决),以及楼上住户拖拉桌椅、重甩房门、穿著有跟鞋在室内重踩脚步、弹珠弹跳、以健身器材重压地板及狗跑跳抓地等扰人噪音(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诉字第2088号判决可为参照)等案例,可惜的是,法官最后皆以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构成“超越一般人社会习惯可容忍程度”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就如同婚姻一样,有时候住居问题,与邻舍的纠纷也是剪不断理还乱。奉劝有类似困扰的民众,居住在同个社区,除了互相忍让,想要让法官替自己伸张正义,也需要客观的科技证据才能在法院站得住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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