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最近有一则新闻,一名男子阿国(化名)在国中时就被叔叔阿华(化名)收养。然而,尽管阿国被收养,仍持续在本家居住、生活。但养父阿华会在经济上资助阿国。八年前,阿华因病过世,阿国决定要终止收养关系,回归本家照顾生父,故向法院申请终止收养关系。
阿国的理由在于,生父的身体现在不好,有就医的需求,而生父的其他子女也无法扶养,生父、生母还有本家的兄姊也均同意他回归本家,由他来照顾生父的晚年生活,因此请求终止与养父的收养关系。
阿国的生父也在法院向法官陈述,当初阿国会被收养,主要是解决养父本家没有子嗣,想要子嗣及遗产继承的问题才会让阿国被收养。而本身身体状况已经很严重,既然阿国有心要回本家照顾他,希望能够准予终止收养之声请。
但是,像是简单的声请案,法官却拒绝了。
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法官认为,阿国是在14岁时被收养的,以当时的认知能力,应该已有能力理解自己被收养的目的。自己既然已知收养的意义,就应该理解将来有承担照顾养父之责,并接受养父遗产的分配。在养父过世后,现在又声请终止收养关系,违背阿华生前收养意愿,对养父显失公平。
而且生父目前仍有配偶,也有子女,即便生父年老病重,生活并未陷于困顿、无生存能力的境地。所以,阿国声请终止收养关系,以照顾生父的理由,并无急迫与必要性,故驳回了阿国的声请。
大家可能不知道,依据台湾的法律,收养与终止收养的关系,都必须经过当事人声请,以及法院裁定,才可以决定的。那是因为台湾早期的社会,有许多童养媳的状况,若养媳最后又未予儿子结婚,造成法律关系未明确。再加上私下收养、贩婴、近亲收养等等名不符实的收养状况,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故法律最后才修正,强制收养的开始与结束,都必须经过法院认证、认可。
这个案子中,突显了法院对于收养关系的看重。毕竟,亲属是许多法律关系的起点,收养是除了血缘与婚姻以外,唯一不需要血缘就可以成立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影响了不仅扶养顺位、也影响后续甚至婚姻、财产、继承,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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