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游敏杰 律师

过年时,家人团聚,难免摸上几圈,怡情享乐一番,但请问律师,有人说如果家里摆超过四、五桌就算聚赌,这是真的吗?

“聚赌”会不会构成赌博罪?其实,这个问题实务上并没有标准的答案,因为行为人是否会构成所谓的“聚众”赌博,仍须按照实际情形加以认定。

详言之,刑法赌博罪的犯罪行为大略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刑法第266条第1项所规定之“普通赌博罪”,其二则为刑法第268条所规定之“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罪。首先,按照刑法第266条第1项本文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为普通赌博罪,其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一)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二)赌博(指依偶然事实决定财物得失之行为)。换言之,在“家中”赌博原则上并不会构成赌博罪,除非将住宅长期供“不特定多数人”出入赌博,便失去其纯住宅之性质,而与公共得出入之场所无异时,始有可能构成本罪。

再者,按照刑法第268条之规定,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则可能会构成所谓之“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罪,其客观构成要件则包括:(一)意图营利。(二)“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所谓“意图营利”,并不是参与赌博之人希望赢得财物,而是指就提供场所本身或聚赌行为而抽取利益之意,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抽头”或“吃红”;至于“聚众赌博”,则是指聚集不特定多数人参与赌博而言,例如:经营职业赌场,供不特定多数人聚赌。反之,如聚集“特定”之多数人,例如:邀集特定人在家中赌博,且没有营利之意图,便不会成立聚众赌博罪。

依上可知,年节邀集亲朋好友在家中打打麻将,无论邀请的桌数多少,只要没有“营利”的意图,也就是没有抽头或有偿提供赌博场所之行为,且邀请的对象虽为“多数”,但均是“特定”亲友(实务上常以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判断是否熟识),而非任何人皆可自由出入参与赌博行为的话,原则上是不会构成所谓的聚众赌博罪的。

不过,如果打麻将打得太晚,吵得隔壁无法休息,邻居还是可以依照社会秩序法第72条第3款之规定,以“制造噪音户深夜喧哗,妨害公众安宁者”,请求警察出面处理,同时并有可能因而遭处新台币六仟元以下之罚锾,有意在家小赌一番的读者们,仍应注意音量,勿妨碍他人,娱乐之余,也不要忘了共同维护居住品质的美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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