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文义
中国开始对外商加强税务管理,尤其是将对享受租税优惠的外商创建信用文件,这对透过香港到中国投资的台商影响相当大,且被补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将被通报列管。
中国再出查税新招!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台商在中国享受租税优惠,必须先填具“未为获得租税协定利益而做税务安排”的声明书,所谓“税务安排”即台湾通称的避税规画,一旦台商有违这项声明,被列为缴税信用不良者,将被各地方税捐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被严格监控(即可能被列为必定查税对象)。
台商须填具未避税声明
中国这项规定,虽是针对所有享受租税协定优惠的外商而做的,但由于香港与台湾地理位置接近,台商透过在香港设立子公司,再转投资到中国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又因香港与中国订有《中港租税协定》,当台商在中国的公司有获利,汇到香港子公司时,股利的扣缴税率可以由10%降为5%,节省的租税利益高达一半,香港也因此成为台商到中国投资最重要的跳板。但中国税捐机关近几年发现有不少台商在香港的子公司,根本是空壳的公司,这些台商,纯粹利用香港子公司占《中港租税协定》股利税率可减半课税的便宜,为了遏阻这个现象,中国决定开始管制,并首次规定享受租税协定的外商,须先坦白填写未做避税规画的声明,中国此举引起台商相当大的关注。
所谓的“避税行为”,有时会牵涉到税捐机关主观的认定,且这次中国要求各地国税局须开始创建台商信用档,这让台商的压力非常大。尤其是中国各地国税局要求台商填报的资料非常详细,包括台商在中国获利的来源、种类,台商若是台湾的上市公司,还须申报持股10%的股东,以及有无在全球其他国家投资,也享受租税协定优惠等,台商须申报的资料可说巨细靡遗。
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陈文孝指出,台商透过香港转投资中国,中国的国税局判断香港子公司是否可享受租税协定利益,有7项标准;原则上,当台商香港子公司没有实际营运,将被认定只是台湾公司的代理人或导管公司,不得享受中港协定的租税优惠。
据了解,这些没有实际营运的导管公司,一般市场上也有人称为空壳的纸上公司,在台湾投资香港,香港转投资中国的架构中,香港子公司只有中国的股利收入,而没有其他业务收入,或香港子公司收到股利立即在一年内,将6成的股利收入转给台湾母公司,此时香港子公司,就有可能被中国认定为空壳公司,并被要求补税。
陈文孝指出,中国因为地方太大,各地税捐机关的审核标准不一,以往台商对享受租税协定优惠,会抱著“先试试看”的态度,即先送给地方国税局审核,若审核过了就过了,但往后在中国采取严格管制后,且台商须事先坦白未做租税规画避税,往后台商若还有侥幸的心理,一旦被查获并通报为缴税信用不佳者,那后续就非常伤脑筋了,过去那种先试试看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被列信用不佳 麻烦上身
资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段士良指出,依中国政府新规定,享受租税协定优惠的台商,若被补税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国税局须在30天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这就有可能影响到台商在全中国所有投资的优惠。
段士良透露,台商在中国通常是分散在多个城市投资,例如,台商可能透过香港再分别在上海、北京、重庆等地投资,以往这三地国税局的审核标准宽紧不一定相同,但往后若台商在上海子公司因缴税信用不良,被通报到国税总局,国税总局可能会通报北京及重庆等地税务局,台商在中国所有子公司就全部无法适用《中港租税协定》的各种优惠了。
此外,陈文孝指出,中国对于台商享受中港租税优惠,也明确订出查税方式,例如,台商若是有享受租税协定股利、利息、专利权的低税率优惠,各地国税局须在每季对这些免税案件抽查一次,查税的比率不得低于3成,至于享受前述3个项目以外的租税优惠,查税的频率为每半年查1次,抽查的比率不得低于1成
整体来说,中国的税制目前是朝让纳税人更方便,但风险也更大的方向走,台商在中国有股利收入,可以不经审查而是以报备方式,先适用低税率汇出境外,这是比以前方便,但中国国税局也同时要求台商须填具未做避税的声明,且开始创建缴税信用档,等于把举证责任完全压在台商的肩上,台商在中国的租税风险与压力是愈来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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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台商避税规画 恐被列入黑名单 中国查税再祭新招 申报资料巨细靡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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