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名律师张静为了帮女友辩护,提出证据,却吃上官司。这起案件的事实背景相当具有戏剧性。张姓律师的女友在台东经营经营美体、美发沙龙店。一名同业人士前往该店消费,随后与张静女友发生激烈口角冲突。对方事后向警方报案,控告张静女友涉及伤害或公然侮辱。

张姓律师当时以该店实质负责人及律师身分介入。为了证明女友的清白,主动向检警提供店内室内监视器的录像文件,表达纯粹是对方来踢馆。 监视器画面确实证明了口角过程,也成功让张静的女友获得不起诉处分。

然而,故事并没有因此而结束。事后,该女友遭警方调查,报案者在检警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监视器竟然装设在“按摩室”内。这些当初由张静提出的证据,已经涉嫌侵害隐私。而台东地检署随后发动搜索,查扣店内相关电脑与录像设备,发现该监视器确实录下了多名顾客按摩时的私密画面。ADEY3172

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尽管静辩称监视器是为了“防盗”以及“防止医疗/消费纠纷”又强调自己平时根本不看画面,大约半年才拷贝一次存盘,并无窥视意图。然而,法院审理后,否定了张静的辩词,认为 按摩室属于“高度私密空间”,有高度的隐私期待,而且店家未在明显处告知,更未取得顾客书面同意在此录像。即便初衷是为了自保,但“偷录像”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完成了对个资与隐私的侵害。最后张姓律师被判处违反个资法与妨碍秘密罪确定。

张静在法庭上主张录像是为了“防护”与“保全”,但显然这点并不被法官采信。法官认为,按摩室属于高度隐私空间,而监视器摆放已久,显然已经不是仅为了采证必要而存在。即便张静辩称“未看画面”,但在法律定义中,“录制”本身就是侵害行为,不以“录制者是否观看”或“是否散布”为前提。

而且,在比例原则的衡量下,法官显然认为,为了预防可能的口角或消费纠纷(轻微利益),却采取了对顾客身体私密性极大威胁的监控(重大侵害),这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则,因此判定违法。

过去台湾也有很多类似案例。百货公司的更衣室、美容室、厕所、按摩室过去有许多业者都已搜证、保全为目的装设监视器,即便为了搜证,却扯出妨碍秘密的案外案。现在业者都已经学聪明,只有在公共场合,像是公共道路、公共柜台、公园、电梯、柜台等设置监视器,且有明显告示“录像中”告知顾客,避免扯上无谓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