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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有关镜周刊报导名人离婚官司的新闻,遭到当事人不满,表示与事实完全不符,怒告镜周刊毁损名誉,除了请求损害赔偿,也要求新闻强制下架。尽管镜周刊以报导前已尽“真实查证义务”为由抗辩,最后台北地方法院仍是判决镜周刊败诉。
本次事件当事人是写真女星许嘉容。事发于2003年镜周刊的一篇报导。于该篇报导中,镜周刊以“名医公公3000万和解 许嘉容婚变宫斗急转弯”为标题,报导“许嘉容的名医公公跳出来处理,不希望家丑继续外扬,并协议要给许嘉容3000万元和解金”、“这起婚变之所以能顺利落幕,主因是许嘉容手上掌握一些关键‘证据’,加上男方家人不希望事件继续扩大,最后和许嘉容谈好条件,将会提供一笔高达3000万元的现金”等语。许嘉容的先生(即本案原告)对此报导相当不满,主张该篇报导与事实完全不合,原因是双方只是变更夫妻财产制,对于结算金额双方各有意见,原告爸爸并无介入调解。镜周刊这篇不实报导,已导致社会大众对原告有错误评价,以为原告做了损害家族名誉的坏事,造成原告名誉权受损。
图片取自:(wikipedia )
然而镜周刊也辩称,在报导之前已经致电给许嘉容向其查证,已尽到合理查证义务。故即便报导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亦不能迳认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所谓“合理查证义务”是我国法院赋予新闻媒体在新闻报导前的尽职义务,以平衡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公共利益与个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也就是说,新闻媒体只要事前对报导做了合理查证,确信报导内容为真实,即便事后发现报导内容与事实不合,那也不会就对此负担法律责任。
然而,新闻媒体的合理查证义务标准也要随个案更动,根据最高法院的标准,新闻应根据事件的特性,考虑行为人的身分、陈述事实的时地、查证事项的时效性和难易度、被害法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及资料来源的可信度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已尽合理查证的义务。也就是说,若媒体要报导的是公共利益事项,资料来源又很可信,那查证义务可以降低。
在这个案子中,承审法官也在判决书中提到这个标准,认定原告的婚姻状态或其财产状态,均为私领域事项而与公共议题或公益无关,故给予镜周刊更严格的查证义务,不应减轻。这也就是为何镜周刊仅凭致电与许嘉容,并与其有LINE通话纪录,就认为已尽合理查证,并未被法院采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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