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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总统大选1月13日开票,几家欢乐几家愁,最后由民进党提名的赖清德当选。当时力挺民众党候选人的网红“爱莉莎莎”因为不满总统大选结果,涉嫌加重毁谤,遭中选会告发。但最后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调查后认为,她评论的是选举事务可受公评,最后给予不起诉的处分。
当时,网红莎莎因为不满总统大选结果,在自己的IG平台转贴开票所的影片,并且写下“监票团队传来的,我输得起,但因为作票才输我真的无法喔…原来投票箱内层都藏一堆票?”等文字,并有21名网友也转发她的贴文。中选会因此告发爱莉莎莎以及21名转发网友的网友加重诽谤罪。不过,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开票过程的确有一些争议,但21人将争议内容仅转发并未变造剪辑影片,而且选务是可受公评之事,故给予不起诉处分。
当时,她质疑的影片内容,是质疑选务人员记错票数、没确实亮出选票,相关影音与言论被不少网友疯狂转传。不过爱莉莎莎等人到案说明时,她否认有不法,辩称“我认为开票方式不符合规定,且只有转发并未变造剪辑影片,且选务是可受公评之事。”最后检方也认为爱莉莎莎并无不法。
图片取自:(FB)
的确,刑法的确有规定诽谤罪,并把文字或图片方式散布的方式列为加重诽谤罪,以与口述方式的普通诽谤罪区分。但并非全部指责、传述、传播足以损害他人名誉之事都属于违法的诽谤行为。毕竟,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在个人的言论自由与他人的名誉权当中,法官要做适当的权衡与调整。
根据过去大法官的解释,只要言论能够证明真实、与公共利益有关、不涉于私德、并且出于善意发表言论,即落入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不能以诽谤罪相绳。
在本案中,爱莉莎莎的行为之所以被检察官认定合法,关键在于他们只是转贴网络流传的影片,未有变造或剪辑影片的行为,显然出于善意,并且确信影片为真实。再加上另一个关键点,他们评论的是选务之事,是可受公评之事,与公共利益极度相关。再加上检察官也认为,爱莉莎莎的言语,纯粹是自己的个人价值判断所提出主观意见、评论或批判,并没有任何恶意诋毁中选会的名誉行为。
本件,在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保护之间,检察官做了一个最好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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