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Yang Photo Credit: 民视新闻 截图

去年10月间喧腾一时的顶新劣油案,顶新制油公司前董事长魏应充被检方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刑法诈欺罪起诉,具体求刑30年,创下台湾食安事件史上求刑最重的案例。全案历经1年审讯,彰化地方法院今(27)日判处魏应充等6名被告全部无罪。

中央社报导,顶新制油公司涉嫌向越南大幸福公司购买非食用的饲料油制作成猪油,彰化地检署侦查后,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商业会计法等,将前顶新制油公司董事长魏应充、代理董事长陈茂嘉、越南大幸福公司负责人杨振益等人提起公诉。

彰化地院从去年10月30日首度针对顶新案召开准备庭,今天下午作出判决,审判长吴永梁从油品酸价、总极化合物等,说明检方未提出具体事证证明可能有未经检疫流程的非健康猪只成为原料来源,或是成为足以妨害卫生制造过程所制造的油品,因而认定被告等人犯罪无法证明,判决无罪。

苹果报导,前年底至去年底,短短一年间,国内陆续爆发大统混油事件、强冠公司馊油事件,顶新公司旗下的正义公司出产的油品、味全公司生产的罐头纷“中镖”,却又爆发从越南进口饲料油加工为食用油的事件,顶新一年间牵扯3次食安事件,让民众忍无可忍,发起灭顶行动,台股食品类股市值短短10天也因此受影响蒸发400亿。

今天彰化地院宣判,发起到场旁听的民众人之一林致谚痛批,顶新案对大家健康、国家声誉影响极大,但时间久了大家都逐渐忘记,因此去年7月起陆续在台南、高雄等大卖场举牌提醒民众抵制,不论魏应充判刑判度如何,都会持续“灭顶”行动到底。

中央社报导,承审此案的法官为审判长吴永梁、受命法官吕美玲以及陪席法官张绣涵,重大的食安案件像是大统案、富味乡案都是由吴永梁担任审判长。中兴大学法律系毕业的吴永梁,被检察官形容很重视“无罪推定原则”。

吴永梁也提及,有人称法官为“恐龙法官”,是民众情感认知与法律规定的落差,以及对于法律原则如罪刑法定主义等的不了解。

“社会要怎么给法官取绰号,我个人是没有意见”,吴永梁说,他担心的是这样的批评在背后所彰显的是什么意思。怎么都没有人去讨论法律问题核心,而社会就是宁愿花许多心力在表象上面批判谩骂,却不愿意真正地探讨问题本质,这样永远都不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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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报导,彰化地院新闻稿列出九点,认为基于检方无法举证顶新贩售的是无法供人体食用的劣油等因素,判决魏应充等6名被告无罪: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瞩诉字第2号、104年度诉字第314号被告顶新公司违反诈欺等案件新闻稿

壹、主文:

魏应充、常梅峰、陈茂嘉、曾启明、蔡俊勇、杨振益、顶新制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无罪。
贰、理由

一、本案检察官起诉被告魏应充、陈茂嘉、常梅峰、杨振益、曾启明、蔡俊勇透过内容不实之检验报告欺瞒食品主管机关,使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伪以食用油名义输入,再予精炼降酸以规避检查,进而制造供人食用油脂销售,涉犯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嫌、制造、贩卖妨害卫生饮食物品罪嫌、诈欺取财罪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项掺伪假冒罪、加重诈欺罪嫌。

二、本院之判断:

(一)关于酸价部分之调查:

依据鉴定人朱燕华鉴定意见:油脂的酸价是表示油脂的新鲜度,在油脂加工代表加工的程度,是对单一原料检测原料新鲜度最简单的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是对成品油有定标准,但对原料油不会定标准。不同的猪种及不同的脂肪部位会造成脂肪酸组成的差异。碘价或皂化价与原料的本质有关,与安全卫生标准无关。重金属会在精炼程序的脱色阶段去除。在原料正常之下,原油若未经精炼程序,可以作为饲料用,若经过精制程序后,符合CNS的食用标准可以作为食用。我国关于食用猪脂、动物油脂CNS国家标准的数据是指成品端,食用跟动物饲料用,指的是终端使用的用途等语。

鉴定人王耀祖亦认为精炼程序可去除杂质、重金属等杂质,使油脂稳定,乃食品工业的正常程序等意见。

3.鉴定人薛复琴鉴定意见:自学理或技术性文献可知酸价在卫生上并不具特别意义,仅为油脂的品质或新鲜度认定上的指标,倘若经过精炼,酸价会下降,于真正实质管理上的意义不大,所谓的酸价并不是作为认定原料油或最终的产品的卫生安全认定的基础,之所以食用猪油卫生标准草案有关于酸价的规定,是在执行立法院的附带决议。又CNS基本上是依据标准法订出一个所谓自愿性的规定、标准,偏向品质的部分等情。

4.是以,公诉意旨认为被告顶新公司屏东厂于取得越南大幸福公司进口之油脂后,经过检验其酸价,借此可估计油品本身“酸败”程度,并透过精炼程序降低油脂酸腐或油耗味乙节,即有误会。

(二)关于总极性化合物部分
依侦查卷所示被告顶新公司屏东厂200-13号油槽于侦查中分别在103年10月10日、23日分别经屏东县卫生局、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采样,前后2次采样经送食药署检验结果,关于总极性化合物检验项目之结果依序为“< 5”、“> 40”。后者之检验方式系以快筛法方式检验,并未再以管柱层析法确认之检验程序,不单与主管机关制作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简易手册内容不符;亦与食药署黑心油品事件Q&A所为说明及鉴定人薛复琴所称必须采样,于实验室以正式检验方法检验,如此取得之数据始得为法律上认定违规与否之依据所为论述有违。因之,该部分之关于总极性化合物检验项目“> 40”之检验结果即不足以做为判断本案油品总极性化合物实际含量之依据。该经本院勘验并采样送请食品工业研究所以管柱层析法检验结果,并未有上开油炸油手册所记载总极性化合物含量达25%以上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卫生安全原则之规定。依本院前开勘验情形,参酌上述鉴定人朱燕华之鉴定意见及食品工业研究所上开委托检验报告书之检验数据,亦可以排除该油槽油品为回收油。

(三)关于重金属部分

上开侦查中食药署之检验报告就同一油槽之检验结果,前后歧异,经本院勘验并采样送请食品工业研究所检验结果,虽检出部分重金属含量,惟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7条规定之系适用于终端贩卖食品之卫生标准等语,并经鉴定人薛复琴于本院审理中鉴定明确。上开200-13油槽之油品为未精炼之油品,而油脂透过精炼过程可以去除重金属乙节,业据鉴定人朱燕华于本院审理中陈述明确,且经食品工业研究所函文叙明。从而,上开检验结果虽各有铜或铅经检出如上开数据所示,然因重金属可于精炼程序去除,则未必表示成品阶段即含有重金属,或所含重金属并未符合食用油脂卫生标准规范。

(四)关于越南屠宰场并无检疫人员,可能有未经检疫流程即进入菜市场的贩卖之非健康猪屠体,认为本案油品不可供人食用一情:

依证人胡大光所证越南畜牧场的猪只、牛只会由主管机关派员定期检验传染病,对于饲料也会定期不定期抽验,于畜牧场贩卖猪只前,并会有检疫动作,于检疫合格开具健康证明后,始能贩卖出场;跨省销售时,并有封条特定所贩卖之标的,于到达目的地始能卸货。在跨省的高速公路收费站设有检疫站会查看检疫单及封条。越南对于无论病猪或死猪之处理方式,均要求全部焚化销毁,死亡的动物不得带出养殖场,大型养殖场并必须设置焚化炉,有关机关会查验之,且越南饲养之猪只品质佳等情,是彼等之畜牧、屠宰各节亦无异常状况。

(五)无论食用或饲料用之动物油脂,其原料来源均应来自健康无病之猪屠体,自此正常原料所取得之原油,倘未经过精炼程序,可迳予提供动物饲料用;若该原油经过精炼程序后之成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规定即可提供人类食用而作为食用油。佐以上开证人胡大光之证述,于检察官并未提出其他具体事证足以推论可能有未经检疫流程即进入市场的非健康猪屠体,而该非健康之猪屠体即为越南大幸福公司上游个体熬油户熬油之原料来源,则越南大幸福公司之原油,即令未经精炼程序,仅能作为饲料用之动物油脂,然实在无法排除该油脂亦为原料来源为健康无病之猪屠体,自此正常原料所取得之原油。从而,无从遽认越南大幸福公司之油品无法进入食物链。

(六)被告杨振益于侦查中之供述前后反复,据吕氏幸、Vinacontrol公司人员等人陈述之采样流程系由该公司人员前往大幸福公司取样,系同一时间取样,分批出货;又取样及检验人员各该职务分属该公司农产品部门及分析部门,职司人员分属不同单位,依卷存资料亦无从认定从事业务之Vinacontrol公司取样、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直接故意及其等间犯意联络之有无。依卷存资料仍不足以确认被告等人有刑法第215条之犯行。

(七)本案油品尚难认为不能进入食品供应链已如前述,依现存证据尚无从认定本案油品确为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之油品,而被害人于侦查中所证,应系嗣后始发生之事实,应纯属其等事后受事件报导后之感受,无从认定其等于购买被告顶新公司油品时,有何因诈术而陷于错误之情形,核与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不符,即难以诈欺取财罪论罪科刑。

(八)关于被告曾启明等人是否将过期油品重新精炼而贩卖乙节,并非本案起诉范围。又公诉意旨所指本案油品之酸价、总极性化合物、重金属、脂肪酸组成各节均不足以认定该油品为妨害卫生之饮食物品。检察官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油品系来自于非健康猪只屠体为原料所熬制之猪脂等有碍健康之原料,或系足以妨害卫生制造过程所制造而成之油品,自难遽认被告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

(九)从而,只有在法律要求之前提事实经确立后,方得处罚被告,如现存证据不足为此认定,此项无法澄清之证明责任,及无法对真正犯罪人谕知有罪判决之风险均应由国家承担。基于“罪证有疑,利于被告”之刑事法原则,本院认本案被告等人犯罪尚属不能证明,自均应谕知无罪判决。

律师吕秋远在脸书上表示:

“简单来说,法官基于鉴定人与检查报告的看法,认为酸价与食品卫生安全无关、化合物是检验合格的、重金属确实存在于原料中,但是精炼以后变成品,就可以去除,这些猪油都是来自健康猪只,检察官没有证明这些猪有问题,所以,无罪。

本案如果要检讨,应该就是原料油要不要纳入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范,重金属如果存在于原料,而不存在于成品,要不要处罚。这部分还是要立法院努力,跟法官无关。然后,大便如果经过精炼后可以吃,我们吃精炼后的大便应该也是可以的。”

我們來分析一下魏應充為何無罪的原因,看看法院是怎麼看這件事的,根據彰化地方法院的新聞稿,我盡量整理成白話文版是這樣:關於酸價的認定,法院找了三個鑑定人做鑑定。他們認為,酸價是所謂的油脂新鮮度,我國對於油的酸價標準,只管成品,不管原料,況…

吕秋远贴上了 2015年11月27日

新闻来源:
顶新馊油案一审宣判 魏应充等6被告全无罪(苹果)
顶新案宣判 魏应充等6人一审判无罪(中央社)
【全文】法官判魏应充无罪的九个理由(苹果)
审理顶新案 吴永梁盼讨论法律问题核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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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顶新案一审今判魏应充等6人无罪…法官用这9个理由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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