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台湾最近因为劳动部劳发署北分署长谢宜容的霸凌案闹得沸沸扬扬。39岁吴姓员工疑似不堪谢宜容的长期职场霸凌而轻生。

台湾的新闻事件中,死亡的吴姓员工信息分析师长期工作,每天都从清晨5、6点一路工作到晚上7、8点才下班,每日的工时已超过12个小时,也未报过加班。北分署掌管全台7个县市,但只有他一名正式信息人员及5个承揽人员,因为承揽人员无法写公文,因此大部分的责任仍扛在他身上,可能因为长期工作挫折与压力,最后选择在办公室轻生。

轻生之后,矛头纷纷指向分署长谢宜容。根据调查,谢宜容长期对下属咆啸贬低侮辱。假日、凌晨都在交办工作,没有在10分钟内回复,隔日就会被约谈辱骂。但这是否是造成吴姓员工轻生的主因? 劳动部的调查又不一样了。

根据劳动部调查的结果,谢宜容的确情绪管控有问题,管理方式不当,但她并非吴姓员工的直属上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她在职场有霸凌死者的行为,当然也无法证明吴姓员工是因为她的行为导致想不开而轻生,顶多只能说吴姓员工可能因为长期的压力,基层意见又无法上达而自杀,谢宜容的行为“间接”导致死者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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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FB

事实上,台湾目前并没有针对“职场霸凌”而有专职的法律。到底何谓“职场霸凌”,只能透过司法实务、法院判决,渐渐形成共识。过去法院曾有判决指出,“霸凌应指以敌视、讨厌、歧视为目的,借由持续性且积极之行为,侵害人格权、名誉权、或健康权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须达到社会通念上认为超过容许之范围,方该当之。”(111 年度重劳上字第 35 号 民事判决)

如果认定成立,可能涉及的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而要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就格外重要了。台湾法院认定的因果关系称为“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依照一般人的智识经验判断,通常有此侵权行为,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之可能者,始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本件劳动部的调查结果,的确让人遗憾,让社会一般大众不解,为何办公室有员工自杀了,却无法让霸凌员工的主管负责?

但是,分署长并非离世员工的直属长官,平常分署长飙骂的对象恐怕也不是吴姓员工。即便吴姓员工长期处在一个低气压、恶意、不良善、不快乐的工作环境,即便这样的工作环境谢宜容难辞其咎,但要讲到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或直接究责,要让谢宜容直接负责,恐怕需要更多的证据了。然而吴姓员工轻声让人不舍,谢宜容又神隐且切割职场霸凌,以至于舆论的怒火不停延烧无法宣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