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彰化县有一位经营水产行的李姓男子,与前任员工张姓女子不和,张姓女子在去年6月离职。张姓女子在离职后两次以LINE信息方式发送给李姓男子的合作厂商负责人-许姓女士,在信息中,张姓女子告诉许姓负责人,她的前老板“好像借钱还不出来”、“想提醒您,注意他的货款及财务状况”,以及“应该会申请破产”等字句。
李姓男子获知后大怒,认为张姓前员工散布不实消息,让人相信他财务困难,即将破产的不实信息,目的就是要贬损他的信用。因此一状告上法院,控诉张姓前员工妨害信用。
然而,彰化地方法院却判决张姓女子无罪。原因是法院认为,妨碍信用罪使用的方式应该是散布不实信息给“不特定多数人”。但是张姓女子是利用LINE聊天室的功能告知不实信息给前老板的合作厂商,而且该聊天室只有两个人,该信息只有该合作厂商许姓女士可以看到,其他人看不到。女姓女士也表示,张姓女子并没有要求她要继续散布这信息给其他人。因此,即便张姓女子讲的信息不是真实的,也达不到“妨碍信用罪”要求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标准。故判决张姓女子无罪(台湾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594 号刑事判决)。
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除了妨碍信用罪外,刑法还有类似的妨碍名誉罪,但“妨碍信用”专指经济活动,有关其财产资力及支付能力之评价,让他人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支付能力或履约诚信有疑虑等而言。
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妨碍信用罪的情况还不少,像是对一间餐厅的饮食经验在网络上留下负面评价,或是对网络卖家的售后服务只留下一星的评价都有可能涉及妨碍信用。
但是,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想法本属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到底在妨碍名誉罪、妨碍信用罪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线如何拿捏呢? 事实上,法院其实也有一定的看法。像是在网络上对某特定商家留下负面的评价,若单纯根据个人经验发表主观看法,并非出于与店家的私人恩怨,发表不实内容,即无触法。又如本文最初案例,若发表的言论对象只是特定人(像是LINE之间的特定对象),非不特定多数人可触及,就非妨碍信用罪想要规制的行为。
因此,不喜欢某间理发店的服务态度,不喜欢某间餐厅的食物,而在Google上面留下极度负面的评价,即便言语再尖酸刻薄,即便可观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亦非妨碍信用。退一步言,即便意图贬损某店家的信用,若只在LINE群上面对某特定对象讲述,也非妨碍信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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