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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老公没心脏病,法院准许婚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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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个案子,台北市一名化名为“阿强”的男子,委托婚姻介绍协会介绍越南女子阿梅(化名)仲介来台结婚。当时在婚姻媒合契约中约定对方不能有心脏方面的疾病。但是婚后他指控阿梅婚后不仅不给碰,还自称有心脏病也离家出走,决定提告撤销婚姻。
最后,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即便不知道阿梅是不是真的患有心脏病,即便她没有积极的诈骗行为,也属消极隐瞒可能患有心脏疾,因此认这段婚姻应予撤销。
为了这段婚姻,前年五月间,阿强花了46万余元请协会介绍越南女子阿梅,隔月4日两人在越南胡志明市相亲,并于跨国境婚姻媒合契约中约定阿梅无“狭心症、心肌梗塞、心肌肥厚、心内膜炎、风湿性心脏病”等疾病。隔了一年,去年5月10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阿梅隔月8日来台。但结婚后的阿梅却拒绝让阿强碰触,还跟阿强说她有心脏病,同时辱骂阿强并离家出走至今;自觉被骗的阿强,提起撤销婚姻诉讼。
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这个案子中,台北地院准许阿强的撤销婚姻诉讼的理由在于认定双方在婚姻前就有共识,阿梅不能有心脏方面的疾病。但结婚之后,阿梅才出口表示自己有心脏病,因此法院认为阿梅有诈欺的意图与诈欺的行为。而根据民法规定,受诈欺而结婚者,可以在得知受诈欺的事实后六个月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故法院准许阿强的诉求。
事实上,根据实证研究,目前台湾提起因为受诈欺而提起婚姻撤销诉讼者以男性居多,而且被告有三成是外国籍女性,而这些外国籍女性中,又常常在诉讼中缺席,最后一造辩论判决,法院也就准许了婚姻被撤销,与本案的故事如出一辙。
而这些婚姻被法院撤销的外国籍的新娘,是最初就没有结婚的真意,或是故意诈欺对方而结婚,就不得而知了。
新闻出处: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492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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