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彰化县有一名林姓男子与其妻,双方过往曾因争产发生争执,告上法院,诉讼结果林妻败诉,由林男独得3000万元的房产。但因此双方种下嫌隙的果子。林女开始对先生不满,多次找碴,要求先生把钱吐出来,双方感情日渐失和,林男忍无可忍,于是搬离住处,在外租屋,至今已经四年。期间林女仍经常至林男的租屋外叫嚣,要求林男把钱吐出来,并发现林男经常带不同的欢场女子回家过夜。最后,林男上法院诉请裁判员离婚,法官并核准了林男的请求。

有趣的是,过去依据我国民法规定,若婚姻有难以维持的事由,裁判员离婚时唯有对婚姻破裂没有责任、或责任较轻的配偶方才可以诉请离婚。例如,如果先生外遇在先,唯有忠贞的妻子才可以诉请离婚,若先生有错在先,归责程度较高,是不能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的。

依照这个逻辑,在本案中林男似较可归责的那一方,毕竟他对婚姻不忠诚在先,婚姻存续期间不与妻子同居,并且出轨多次。林男若仍认为婚姻难以维持,想要提起离婚诉讼,唯有他的妻子才可以提起,已无意愿维持婚姻的先生,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但本案法官仍准许了先生的请求。原因是法官审酌双方的故事,衡量双方对这个失败婚姻的可归责程度,法官认为太太也不是完全完美的那一方。法官认为林女有错在先,因为与先生争产失败,无视先生的财产权,每天对先生施加压力,吼叫咆哮,要求先生给钱,想要设法取得先生的财产,这是林女对该婚姻可归责的地方,故最后以双方的婚姻已生严重破绽到难以维持,判准了两造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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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林女辩称仍爱著先生,无法接受先生“逼宫式”对她的冷暴力。但法官认为,在诉讼期间,她仍经常以“被爱情玩弄”、“不是专情的人”、“容易见异思迁”、“自私自利”、“暴戾”及“思想偏激”来形容先生。分居四年来,两人已不相往来,相互指责,故法官没有采纳林女想要维持婚姻的说法。 

有趣的是,宪法法庭曾在去年针对“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限制有责配偶请求裁判员离婚”这条作出解释。依据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见解认为: 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可能已经持续相当一段时间,或已经超过相当期间,一律不许唯一有责之配偶一方请求裁判员离婚,完全剥夺其离婚之机会,可能过于苛刻,与宪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故宪法法庭仍然维持有责方原则不得向完全无责之一方诉请离婚,而只在例外情形允许有责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本件就是一个被大法官承认外遇配偶仍可提起离婚诉讼的好例子。因为双方分居已久,双方嫌隙已久,婚姻状况完全没见起色,另一方对该婚姻的破绽也非完全无责任,法官故准许了先生的离婚诉求。

本案也可以看见离婚诉讼中探究“有责”或“无责”的困难。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是人生长期的修练,一段失败的婚姻,实在难以“谁错的比较多”来比较。实务上最常见的,仍是“双方都有责任,婚姻裂痕深到难以弥补,难以继续维持生活,故准许判决离婚。”来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