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孙鸿 执行长
简报1
本周关于九合一选举的新闻中,有一则某候选人因政见影片遭人恶意改编PO网后愤而提告的报导,十分令我注目。被告大骂该候选人应检讨自己,还说该候选人一直不了解网络文化。这让我对何谓网络文化更进一步说什么是网络文化的质?有了思索的兴趣。

近来有部好莱坞电影─控制(Gone Girl)─在网络上很受好评,而且在台湾也相当卖作。我相信看过的人应该都对于反差极大的前后情节,深感震撼。而过程中媒体与众人(相当大的部份也就是所谓的“乡民”)的“心中真相”,到头来是被“事实真相”~套句网络用语~勐打脸。
再说这周有个刑事案件也非常受到瞩目。一位海军陆战队退役的男主人在家中受到小偷侵入时,为了保护怀孕八个月的妻子,在制伏窃贼的过程中造成了窃贼重伤而送医后死亡。警方对屋主上铐与检方课以保释金允其交保的消息与画面,在媒体的报导下,引发了许多网友的愤慨。也有知名的网络插画家,以此为题来讥讽台湾的司法。

两个事件与一部电影,反映了在信息流通以秒为单位的现代,人们对于信息的主观与自我,让所谓的网络文化在本质上难脱不求甚解、人云亦云的疑虑。透过网络以及随之应运而生的社群平台,人可以在当下躲在电脑之后,以反射的方式对整著世界发出声音、表达意见。但在这样架构下,许多意思的呈现很可能在道理上、逻辑上乃至于法律上都缺乏被检验的能耐,更不消说很可能是以假充真的谣言。

回到屋主正当防卫的事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乡民们对于法律认知的浅薄。很多人拿美国法律中的“堡垒原则(Castle Doctrine)”去质疑台湾的检警怎可对一个英勇保家的男人如此?且以此认为台湾的司法荒唐。但若是用电影的情节去对照,试问这些激动的乡民可曾想过倘若真相还有需要探就之处,该怎么办?胡适的名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公堂之上假设一下当然无罪,但若不小心求证那恐怕就不是开玩笑的了。即便在美国,正当防卫致人与死,防卫者都难免法庭走一遭,以确定正当防卫真是事实。这就是小心求证的必须!唯有如此,才不会让有心人假正当防卫之名行蓄意杀人之实,不是吗?

台湾的司法,确实有不少需要改进之处,但用一个法律的必须过程去对她批判,那只能说乡民真是乡民!而倘若如此,要批评人不懂网络文化,是不是得先想想,网络文化是不是就代表抹黑?是不是就代表讲话不必负责?是不是就代表可以任意践踏自己不喜欢的人呢?

KUSO政客、公众人物,确实是网络文化的一部分。但对于他人的作品窜改并且擅用对方的名义发布,这就已经脱离了KUSO的范围,而进入了法律的范畴。今天乡民对候选人可以如此,他日是不是对任何人都可以这样?这已经不是认真就输了的那种玩笑层次,如此作为的网友可以想想,若是有朝一日你的脸书也被人家那样玩,自己能不能不认真?如果台湾网络文化的本质就是造谣、造假、造神,就是抹黑、抹红、抹黄,那麽乡民有什么理由期盼自己的家园会更好?

我万分期盼,这,不是台湾网络文化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