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建兴
自从一年半前台北市长柯文哲上任后,决定要好好“处理一下”让他再也看不下去的大巨蛋后,整件事,就像一出演不完的八点档。每隔一阵子,双方就隔空互扛。
6月8日,柯文哲对远雄下了最后通牒,要求对方在7月8日前,得明确回复市府的质疑,还得在9月8日前改善完毕,不然就终止契约:“我已经打定主意,就是这样!”
面对柯文哲的“铁血”,远雄似乎“呒咧惊”(台语:没在怕)。事隔不到一周,6月14日,远雄就大手笔在四大报头版刊登半版广告,以“保证全球最安全美好大巨蛋”为题,洋洋洒洒列出三大主张、12项诉求,矛头对准柯市府。
广告批判柯市府的用辞尖锐,令人直冒冷汗,“柯市长为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对远雄无情打压,使大巨蛋成为牺牲品。”“柯市府的荒唐行径无疑贻笑国际!”“太多的政治与算计埋没了属于台湾建筑界最顶尖的专业,……台湾只剩政治斗争?”
即使到了7月5日,远雄总算回复了台北市政府,柯市府不满意,重批远雄没解决诚意。
火上加油后,远雄按捺了一星期,13日则由董事长赵藤雄亲自领军,准备了长达34页的简报档,并宣称以“无时间限制”“让媒体问到饱”的形式,更犀利地回击!
事情演变至今,最令人担心的是,一旦双方各不退让,大巨蛋解约后,面临的将是十年起跳的诉讼期,到时候已锈蚀到不可能再盖的地步。要拆,巨蛋采用的是举世无双的张力环结构,没有20亿是拆不掉的,拆除费和诉讼的损失,又要全民埋单。
但整件事更深远的后遗症是,官民互信完全瓦解,让BOT全面污名化,致使国内的公共建设没有民间敢接。
原是官商民三赢良政 到台湾全变调
因此,当我们紧盯著大巨蛋剧情发展时,其实全案带来的当头棒喝,更应当成是政府、企业和全民在面对BOT案时的一本活教材,尤其是向来强调沟通、解决问题的小英政府,不能不知道的台湾老问题。
所谓BOT,是Build(兴建)、Operate(营运)、Transfer(移转)的缩写,意思是政府为推动民间参与公共工程及建设,给民间一定时间的经营特许权,届满后(通常50年),再将全部营运及资产无条件归还给政府。这个在1984年由土耳其创新的“官民合作、一起作建设”的模式,已风行全球,衍生出OT、BOO、BT、联合开发等多种模式。
身为地球村一员,台湾也在1994年公布实施了“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成为BOT法源的滥觞,自此进入了BOT时代。
进化到2000年,政府又公布了“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简称促参法),将相关法令集成、精进,从此台湾公共建设即疯狂地采用BOT模式。
诚如电影《海角七号》中,由马如龙饰演的恒春镇民代表主席经典台词:“土地要BOT、山也BOT,连海也要给我BOT!”只是,原本借重民间效率和资金,共创百姓福祉的良政,到了台湾,却因为以下致命错误,一切变了调。
致命错误1:没坚守住公益底限 落人口实
首先,政府一开始就没搞清楚BOT的原意!
其实欧美实施BOT时,相当重视“公益性”,台湾的“促参法”也提到,“本法所称公共建设,指下列‘供公众使用或促进公共利益之建设’……”。包括交通建设及共同管道;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污水下水道、自来水及水利设施;卫生医疗设施;社会及劳工福利设施;文教设施;观光游憩重大设施;电业设施及公用气体燃料设施;运动设施;公园绿地设施;重大工业、商业及科技设施;新市镇开发,以及农业设施等13项。
问题来了,相对于国外,台湾对“公益”认定得很宽,连观光游憩都包含其中。
虽然,法令中强调,上述13项得再检视是不是符合公益,但偏偏许多行政机关,为了端出政绩,就滥用BOT,用极松散的角度解读“促参法”。
对此,环保署副署长詹顺贵就对于促参法所列举的“观光游憩重大设施”,就不怎么认同。他曾经对媒体说,这项目,很多都是想圈占山海美景公共财的饭店旅馆、度假村,不乏以营利为目的,这与“供民众使用或促进公共利益”有何关系?
再以高铁来说,原本应该被定位为城际间快速的运具,但台湾高铁却为了解决财务困窘,以“新市镇开发”为手段,弥补自筹资金的不足,将部分车站设在偏远地区。
但对全民来说,为了进出地处偏远的场站,还得换乘,既不省时,又不节能,让原本盖高铁的公共美意,遭到扭曲。
国发会副主委龚明鑫也曾公开评论过台北市几个BOT案,他表示,BOT最初的精神,应是将公共需求做到最好,而不是商业利益撑到最大,但台北市几个BOT,盖完后到底可以提供多少公共利益?尤其在精华区,商场等非主体部分一定会赚钱,但超额利润容易产生争议或弊端。
“一旦公共利益比较小,商业利益却放到非常大,就牵涉利益分配的问题,很多BOT案的土地是政府征收来的,分配利益必须更小心!”龚明鑫一语道破台湾BOT惹人非议的症结。
致命错误2:把民间参与当免钱政绩工具
没坚守好公益的底限外,政府机关对BOT,也存有不实际的期待,痴心妄想把BOT当成政府免费建设,甚至卸责的工具。
2000年“促参法”起跑后,中央政府为了拚业绩,强令各部会推动BOT,并打考绩。于是,为促参而促参的情形就陆续出现了,还一个比一个大。甚至台湾还出现与英法海底隧道并列为世界最大的BOT案:台湾高铁。
根据公共工程委员会统计,自2002年开始有了促参案件,当年只有8件,到了2006达到最高峰,为185件,而签约金额由6亿,成长到683亿元。
总计,在2002起至2015年,台湾就一共执行了1355个BOT,总金额达1兆1466亿元。
淡江大学运输管理系教授张胜雄感叹地说:“自高铁以降,政府上上下下似乎都以BOT为解决公共建设的不二法门,突显政府预算不足!”
更要不得的是,部分行政机关还想把BOT当赚钱工具。事实上,促参的原意,是让经济效益较低的基础公共建设,得以顺利进行,但政府却很惯性地把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地方就业……当成主要目的,甚至还想从BOT回收利润。“政府做BOT,是要省钱做建设,而不是要赚钱,更不要想著跟人家拿钱!”一位经济学者忿忿地说。
就在“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扭曲观念下,各级政府常常急就章地推BOT,却出现不少案子跑到一半,才发现厂商根本“钱不够用”,于是头洗到一半的政府,非但没办法分到一杯羹,还常常要补洞。
“说穿了,这就是帮厂商擦屁股!”一位学者愤慨地指出两大“救火”的方法:一是放大营业用的附属设施,让厂商来打平亏损;二是,政府直接帮厂商筹钱。
致命错误3:协商机制不完全 又缺财务评估能力
“怪只怪,政府在和厂商合约签定前的议约,没有做足功课!”学者说。一位曾多次接手BOT的官员,就以这次争议最大的大巨蛋权利金来说,认为:“BOT需不需要权利金?‘因案制宜’,得看最初的招商背景和议约的结果。”
据了解,高雄巨蛋兴建之初,地点为不毛之地,因此市府招标时,考量厂商难以自偿,的确采零权利金。反观台北大巨蛋,由于位处精华地段,招商时则是无开发权利金,但有营运权利金(由申请人自行提出,按每年营业收入百分比计收),只是后来则经过十次的议约,达成零营运权利金的共识。据说当时,台北市前财政局长李述德就认为:“都结了婚了,别为聘金、嫁妆卡在那边!” 偏偏十年后接手的柯文哲无法认同,认定是前市府放水。
到底,是前市府颟顸,议出了一个对台北市极为不利的“弱势合约”?还是柯市府太计较聘金,污蔑了前朝和远雄?专家认为;“BOT并没限制合约不能协商、更改,但得要看变更合不合理?”
议约到底合不合理?可以留待社会公评及司法调查,但这倒突显了当下对于BOT合约的协商机制,还没建构完全,才会徒生争议。
依过去的经验,投资者通常为了得标,会以政府零出资来讨好政府,偏偏政府又缺乏财务审核能力,没办法看得出财务计划的破绽,只能在得标后任由得标者在事后不断追加预算,甚至被迫背书。
1997年,高铁BOT案投标,当时政府就贪图“台湾高铁团队”所开的条件——零补贴,就迳行决标,导致一连串的灾难。
有学者批评,台湾高铁团队那时根本没了解,“银行法”对单一客户的抵押贷款额度,不能超过银行净值15%,导致后来真正要向银行借钱时,处处卡关。等拖到1999年,都快要废标了,政府担心政治风险,居然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来救火,破例让台湾高铁融资案不受“银行法”规范,还允诺一旦厂商无法偿还贷款时,会买回台湾高铁。
另外,台湾高铁五大股东,原本承诺投资500亿元,后来看局势不对只投入295亿元,就不再拿钱出来,政府只好出面收烂摊,政府相关单位就陆续补入381亿元。结果原先的“政府零补贴”,变成政府不但要投资,还要保证银行贷款,如今政府已经占台湾高铁投资总额的61%,完全丧失了BOT的精神。
通盘检讨 抢救BOT>做好财务评估、厘清观念
其实,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就曾列出16项BOT案成功的关键因素,其中明白指出须有稳健的政经环境、政府高度支持及承诺、属政府优先推动之基础建设、完整稳健的法律制度,以及政府与民间双方应努力追求双赢等。
专家建议,政府未来面对BOT时,应该多做功课,做好财务评估,不能单凭投标者送来的计划书判断,状况外地让厂商予取予求。换言之,目前台湾BOT案,不应该只由公共工程委员会审核资料,也应由具备财政专业的财政部、审计部会审。
另外,现行BOT案往往是由投资团队书面写财务计划,融资银行并没一开始就介入,但是,最大的出资者是银行,一旦标后资金出问题,倒楣的也是银行,融资银行应及早介入。
学者也建议,政府高层要认清促参的本质,切勿再将之列为政绩管考,更不能将之作为要求各部会或地方政府自筹财源的政策工具,否则,只会继续陷入为了BOT而BOT,政府、企业与全民皆输的荒谬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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