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最近台中地院的某一法官判决了三起皆类似但有趣的案子。这三个案子都是老公外遇,与小三通奸,三名妻子于是对小三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没想到法官皆驳回了原告(也就是大老婆)的请求。

第一案子中,原告冯姓女子主张,丈夫与李姓女子交往,李多次裸露上半身与丈夫视讯,双方更多次赴汽车旅馆,她身心重创、精神受极大痛苦,故对李姓女子求偿精神抚慰金80万元。李姓女子则抗辩,她被灌醉带到汽车旅馆性侵,隔天冯的丈夫道歉约看电影,她不知对方是有妇之夫,她深信对方单身才交往,自己也被谎言蒙蔽。

在第二案子中,赖姓女子主张,丈夫与谢姓女子交往,多次一起出游,并拍摄搂腰、拥抱及亲吻等亲密照片,丈夫以“宝贝”称呼谢女,双方并互传“想你”、“爱你”,“会陪著你”等手机信息。丈夫与谢女的互动造成她身心痛苦,焦虑就医,故对谢求偿咨商费、精神抚慰金等一百万元;谢女也同样声称,被赖的丈夫蒙骗单身,得知对方已婚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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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承办法官认为,因为中华民宪法有保障“性自主决定权”但没有保障“贞操权”,而且民法也没有规定配偶间需互负贞操义务,因此婚姻里面的“性自主决定权”优先于“贞操权”。而且这三个案子里面的大老婆,都只对小三提起诉讼,没有对自己外遇的老公提起诉讼,这样的结果对小三相当不公平,等于变相鼓励在婚姻里的老公可以出轨、外遇,因为只要取得老婆的谅解,就不会被老婆告。反而是婚姻外的小三,单独得背负损害赔偿责任。

大法官在2020年做出了通奸除罪化的决定。然而,通奸除罪化不代表法律不保障婚姻里配偶的忠贞义务。除罪化后许多被出轨的配偶也向民事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赔偿的案例。

毕竟,婚姻里的忠贞(或是承审法官说的贞操权),保障的不仅是婚姻里性行为的独占与排他,还保障婚姻里情感、精神上的独占与排他。这类精神层面的独占与排他,若遭到破坏,无论配偶有没有在婚姻外发生性行为,另一方配偶其心灵受伤与崩溃的程度,恐怕也不亚于发生性行为而已。

也因此,即便宪法与民法没有明文婚姻里有贞操权,但民法仍有保障婚姻里配偶这个身分权,法官若仅以性自主决定权为由,就打破人类社会有婚姻制度的初衷,打破对婚姻誓言的想像,那我实在看不出婚姻存在这个社会的必要,也看不出家庭存在于这个社会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