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勃肯鞋的独特造型与设计广受全球人士喜爱。这种软木底、粗宽边设计的凉鞋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为了确认勃肯鞋并非只是功能性佳、好穿与实穿的凉鞋,母公司近年来也让勃肯鞋与其他奢侈品高阶品牌合作,像是Dior与MANOLO BLAHNIK,制作出了一系列联名款,让勃肯鞋的网络声量推向新高点。

但是创造勃肯鞋的母公司,德国商Birkenstock Holding plc也因为他们鞋子独特的造型与设计在全球屡受各家鞋商的仿冒制造,并且售价更低,让他们鞋子的价值受损、销售量下滑、市场价值被稀释。

对此,它们决定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该公司几年前向德国法院提交版权申请案,主张公司百年设计的鞋款是“应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艺术”,可以获得更长久、更强的版权保护。若成功,它们就可以阻止对手继续销售与他们类似造型的鞋子。然而,它们的申请案件日前被德国最高法院驳回,德国法院确认勃肯鞋的造型与设计,并非艺术,不能申请版权。

根据判决书,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勃肯鞋尽管有造型的独特性,但是主要受“技术要求、守则或其他限制”所决定。也就是说,它的设计是为了彰显它的特定功能,像是舒适、耐用等,但缺乏足够的艺术成分,不足够彰显创意与个性,因此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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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其实这也符合全球一贯对版权定义的要求。版权不保护功能性设计,因为这类设计更适合透过专利或商标法来维护。而且,如果法院通过了勃肯鞋的申请,那市场上有很多功能导向的商品(像是马丁大夫鞋、Converse帆布鞋、香奈儿花呢布、乐高积木),也可以申请版权,反而造成市场的垄断、不公平竞争与市场失衡。

台湾的版权法也有类似规定。应用美术著作,即兼具美学与实用功能的作品,例如设计家具、时尚服饰、工业设计等也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然而,同样也与德国法院的看法相同,即便是应用美术的作品,要获得版权的保护,也必须具备“艺术性”与“原创性”。因此,若仅是号称坐起来最符合人体工学的椅子、睡起来最保护嵴椎的床,若设计的独特性仅为了功能,那也恐怕只能寻求专利或商标的保护,而未达版权保护的标准。

市场上受版权保护的独特商品也不少,举例来说,爱马仕(Hermès)的柏金包(Birkin Bag)就因为其独特设计与手工细节,已被多国法院认定为可受版权保护的应用美术著作。还有Vivienne Westwood的“摇滚高跟鞋”,具有雕塑感的鞋款,超越一般功能性设计,属于艺术创作的一部分。甚至可口可乐玻璃瓶(Contour Bottle),其独特的曲线瓶身设计,不只是功能性考量,也有明显的艺术性,因此可受保护。还有香奈儿 No.5 香水瓶 ,其极简几何造型已成为艺术经典,具备美学价值与品牌识别性,并受版权及商标保护。

由上可知,勃肯鞋在这个案子中,若想要再博得版权法院的青睐,就得再努力一些,设计出更独特、更美丽的鞋款,而不是只求功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