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前几天有则新闻,高雄一名陈姓女网友因为土地争议问题,在网络气得大骂立委黄捷是“雄女垃圾”。结果遭黄捷提告,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陈女犯公然侮辱罪。事发在去年的8月9日,被告在个人脸书页面上公开张贴“陈其迈市长我早跟你讲黄捷是雄女垃圾你不知道吗?黄捷她整天想出风头,她那漂亮,你还要引她入民进党。那块建地明明是我买的…”等语,该言论被黄捷看到,报案提告。事后,法官判处被告新台币5000元罚金。
有趣的是,也是这几天,有另一则有关公然侮辱的新闻。一名居住宜兰的王姓男子,在超市搭讪一名刘姓女店员,想与这名店员交换LINE,结果遭到拒绝。他因为死缠烂打,另外一名陈姓女店员上前阻止他,他因而与这名陈姓女店员发生口角,他辱骂陈姓女店员说:“我最讨厌你们这些死T。”不堪受辱的陈姓女店员告上法院,告他公然侮辱,结果法官认为T是tomboy的简称,指气质、装扮较阳刚的女同性恋者,死T是负面调侃、揶揄方式指涉外型阳刚的女同性恋者,并非侮辱。无独有偶,十多年前,曾有民众骂人是“娘娘腔”被法院判处公然侮辱,罚金新台币5000元(骂人娘娘腔 女犯公然侮辱被罚 (yahoo.com))
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骂人“雄女垃圾”是公然侮辱,为何骂人“死T”不是?那为何骂人“娘娘腔”又是公然侮辱? 到底哪种词汇是公然侮辱,那些只是负面调侃与揶揄,看得出来目前法院似乎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曾经也有报纸整理了一篇“台湾骂人价目表”(引用来源:自由时报新闻),除了上表以外,过去还有人因为骂对方“電單車”、“白目”、“良心被狗叼走”,也被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虽然只是开玩笑,但多少可以看出这中间到底有没有一条准则在,大家好像也说不清。
事实上,过去就有人因为毁谤罪的标准不一、过度宽松、太容易触法,认为公然侮辱罪应该废除而申请宪法法庭解释。虽然宪法法庭最后认为公然侮辱罪仍有存在的必要,不过限缩到要“故意贬损他人名誉,而且超过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才构成公然侮辱罪,也认为“骂人脏话”不等于公然侮辱。
不知道这样的解释能不能服人。毕竟,一般人是否可以忍受,以及是否故意贬损他人名誉,还是太抽象以及见仁见智的标准,更与时代变动,社会大众观念变迁有关。否则,法官就不会得出“死T”一般人可以忍受,“娘娘腔”一般人不可以忍受这样标准不一的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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