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响力新视野 林律师小教室

最近有一则新闻,一名经营同时经营神坛与经营自用的士生意的萧姓男子,与吴姓女友吵架分手之后,因为想证明自己对吴女是真爱,竟然异想天开,将过去自己与吴女的合照冲洗出来之后,黏贴在的士的车窗玻璃上,以及经营的神坛上。

吴女知悉之后大怒,不仅没有感受到萧男对自己的爱意,反而感到威胁,身心深受折磨。对于萧姓男子的行径,她决定提起肖像权被侵害的诉讼,并请求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对自己的作为,萧男在法庭上辩称只是想要作为“彼此曾经深爱过”的证据,证明自己对吴女是真爱,没有任何恶意。但是,法官依旧判定萧男未经吴女同意旧公开他俩合照的行为已经侵害到吴女的肖像权,判定萧男要对吴女负担精神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法条上并没有“肖像权”这三字,但已经是实务上被承认与保护的人格权利。基本上,只要未经他人同意,就制作、公开、使用,无论是商业或非商业目的,都算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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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取自:(示意图123rf)

像是第一则新闻中,即便萧男主张他毫无恶意,公开与前女友的照片纯粹只是示爱,表达对前女友的怀念与思念,但因为未得当事人同意,张贴、公开与他人合照的行为,已经是侵害前女友的肖像权了,也难怪法官会判处萧男要负担对前女友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肖像权也并非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否则,新闻媒体上就无法出现任何政治人物、影视明星、公众人物的照片,我们也无法有时在街头柱子上看到警方公告,公开通缉犯或嫌疑犯的照片,警告大家要小心。这些照片因为具有公益目的,或是当事人是公众人物,或是拍摄地点也是公开地区,在这些条件下,肖像权的保护都是可以退让的。

总归一句,现代社会网络发达,在网络、社群媒体上公开与亲朋好友的合照已经是家常便饭之事。除了照片之外,现代人更喜欢“直播”、Vlog等等方式,透过影视作品,像众人表达自我。

但与此同时,人们对隐私权、人格权的重视也与时并进,在自己的影视作品中,不仅亲朋好友入镜,有时不小心,连路人都会不小心入镜,成为您的作品中的配角。事实上,只要未经当事人同意,这些作品都有可能侵害到他们的肖像权,入镜的当事人是有权利要求您把照片删除或、下架或请求损害赔偿的。在此奉劝大家,在制作影片时要格外小心谨慎,最好是后制处理,将没有得到授权的路人影像,模煳或马赛克处理会比较安全。

新闻来源: 

另类彰显“曾经爱过”大贴合照 侵害肖像权男子判赔1万元 (scoopt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