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论/游敏杰 律师】

请问,在留言板或讨论区,发表负面评价或情绪性文字,例如:购买网拍商品,发现商品品质不如网页上商品介绍的陈述,而在留言板上留下“老板很電單車,东西都不实在。”,是否会有法律责任?

网络使用者利用购物、相册、交友等各类网站上所提供的留言版功能,发表如“分享文”、“劝败文”、“经验文”、“抱怨文”、“推荐文”、“开箱文”等,以抒发个人的实际经验、意见想法,或讨论时事新闻、监督政府及公众人物的行为等情形,已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同时,各类的讨论或文章也常因阅读者的转寄,而获得进一步的回响,其散布信息效果之著与范围之广,亦已非一般传播媒体可以比拟。因此,对于网络上的言论若有不当,而有侵害他人名誉或商誉之虞时,法律自然不可能坐视。

大致而言,于网络上发表的负面言论,其发表者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刑法第309条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条之“诽谤罪”,前者系为保护个人之感情名誉法益;后者则以外在名誉为保护法益,且其构成要件亦不相同,前者是指“在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得共见共闻之状态下(公然),对他人为轻蔑之表示而致他人在心理上有感受难堪或不快之虞(侮辱)”;后者则是指“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而言。以本案为例:在留言板上留下“老板很電單車,东西都不实在。”的言论,严格来说,“老板很電單車”是属于公然侮辱的行为,至于“东西都不实在”则可能涉及诽谤罪的问题(但实务上其实很难从内容区别二者)。

除了刑事责任以外,发表负面评价或情绪性文字也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即使经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数额若干被害人其实也很难具体举证,因此经法院衡量后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都难以符合被害人的期待。

值得一提的是,从司法实务经验来看,发表该类负面言论是否会刑事责任的主要关键,在于“发表者对于其言论真实性的掌握度”。那麽,若是万不得已、不吐不快时,此类负面评论究应如何“发表”始能自保?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读者于发表言论前依序检视,三思而后行:

一、勿发表情绪性贬抑文字的发言:
例如:金光党、骗子、贱人、○(一字国骂)或○○○(三字经国骂)等,均有触犯公然侮辱罪之虞。

二、勿无中生有为不实指控:
例如:意图损害卖家名誉,为取信于众而宣称卖家有许多诈欺前科,或经送修后仍发生故障,便称卖家的产品送修率很高等。反之,若所传述之事实乃为自身之经历,非全然无据,且系基于“好意”提供自身经验,而依当时具体情况客观判断,言论发表者于主观上欠缺毁损他人名誉之故意,则依所谓“真正恶意原则”,其言论仍非法所禁。

三、勿妄自推论为假设指控:
例如:仅因产品包装有所破损,即推论卖家以旧品充当新品等,此类负面言论若有足够说理的根据或具备相当之真实性,则仍未逾所谓“合理评论原则”之范畴,应受宪法言论自由之保障,而尚未违法;但若发表者未经求证,或仅以一面之词而毫无佐证,且甚至掺杂情绪性言论者,亦仍有触犯诽谤罪之虞。

以上几点提供读者于网络发表言论时的参考,倘发表负面评论时能按照建议方式,并能充分掌握言论真实性的事证,不无中生有或假设推论,少用情绪性贬抑文字,相信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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