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草根影响力新视野╱记者林旻柔】
台湾劳工福利要争取有多难?继“加薪四法”只通过公司法后,立法财委会近日提出“证交法”增订劳工董事一案,金管会主委曾铭宗表示,目前并非所有国家都设有劳工董事,像美国及日本就没有,此案需要长时间以做利弊分析。
立法院财委会近日审查证交法第14条之7修正案,要求增订“劳工董事”。对此,金管会的回应是,目前已要求上市柜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应可达到提升董事会职能及公司治理目的,若要增列劳工董事,算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变革,需要长时间的研议。
根据金管会对台湾所有上市柜公司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达56.6%企业反对增订劳工董事,赞成者仅14%。不过,依照目前台湾的劳资关系及氛围,我们不难推测,多数的企业会反对增设劳工董事,因为如此一来,就给劳方更多的空间以增取自身权益,而资方就必须花更多心力来应对;此外,也将因此增加更多来自社会的压力,想当然尔,很少有企业希望增加麻烦。
另一方面,根据资料统计,国际间有正式设立劳工董事的国家共有14个,其实应不算少数,其中包括法国、荷兰、瑞典等雪铁龙大国,允许劳工广泛且深入的参与企业的董事会运作;此外,在欧洲也至少有19个国家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劳工或工会的代表董事,可见劳工董事制度,对于劳工的权益与福利而言,有其正面意义与必要性。至于管会所提的,目前上市柜公司设有独立董事,如果让员工担任董事,跟独立董事性质违背,由独立董事监督公司比较客观的说法,也是偏向对资方有利的一套说词;企业若能有员工参与董事会中,才能争取到员工的权益与福利的,也更能为员工发声,表达员工真正的需求,并防止公司做出对员工不利的决策,以适度的保护员工,其意义大不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的部分公股银行也设有劳工董事,华南金董事长刘灯城曾表示,与劳工董事相处算和谐,业务推动也算正常;所以劳工董事的设置并非有百害而无一利,应更重视的是,设置之后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此外,现行证交法的规定已有独立董事及监察人,若能加上劳工董事,将对企业社会责任有相辅相成之效,如同铁三角,也将更能落实公司治理之理念。
台湾的工作环境,至今仍是资方导向的市场,资方是既得利益者,当然不肯对好处放手;台湾劳工何时能够自由发声?除了来自劳工团体及劳工自身的努力之外,主管机关的态度与决策更是关键,期盼政府能跳脱传统的框架、摆脱向企业及财团靠拢的态度,站在弱势劳工的一方,台湾民众才有幸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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