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草根影响力新视野/记者梁璃月】

这几年台湾开放外劳来台工作,有时走在路上可以看到外籍看护推著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到户外走动,但仍有许多家庭因申请不到外籍看护而伤透脑筋。虽然目前台湾积极发展长照体系,希望能透过法令的修正及专业人力培训,尽速补足大量照护人员的缺口,但缓不济急。日前劳动部宣布放宽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法令,只要家中85岁以上长者经医疗机构评估有轻度失能,就可申请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预计将会有3万多位老年人口受惠。

劳动部6日修正发布“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简称审查标准)部分条文,放宽外籍家庭看护工申请资格。自8月8日起,85岁以上长者经医疗机构评估有轻度失能,即“巴氏量表”评估有任一项目失能,就能申请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

过去申请聘雇家庭外籍看护工之被看护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类:雇主应协同被看护者至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公告指定之“申请聘雇家庭外籍看护工评估医院”进行专业评估,经指定医院所开具之诊断证明书且医疗团队认定须24小时照顾者。

B类:受看护人领有社政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手册,且须符合特定身心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者:
1. 平衡机能障碍
2. 智能障碍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闭症
6. 染色体异常
7. 先天代谢异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体障碍(限运动神经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类疾病。但曾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见疾病(限运动神经元疾病。但曾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碍(至少具有前十一项身心障碍项目之一)

劳动部6日表示,考量85岁以上年长者,身体机能往往在短期间快速衰退,由轻度失能转为中度或重度失能,应给予妥善预防照顾;现行长照服务资源与人力有限,无法回应85岁以上轻度失能长者的预防照顾需要,为避免或延缓其进入中、重度失能期或死亡,于审查标准第22条新增第4款规定,被看护者年满85岁以上、经医疗机构以团队方式所做专业评估,认定有轻度依赖照护需要,得申请外籍家庭看护工。

劳动部表示,放宽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申请资格后,将能有效纾解家庭照顾者压力,同时可促使因照顾长辈而无法外出工作或已离开职场的家内劳动人口重返职场,有助于提升国内劳动力之运用。

我国已迈入高龄化、少子化社会,据估计,民国105年台湾扶老比将达18%,每100位工作年龄人口需扶养18位老人,现行许多在职工作者必须同时兼顾照顾长辈的责任,若无适当照顾资源,将导致离职及提前退休潮。目前我国积极推动发展长照体系,惟长照体系建构及发展非一蹴可及,此次放宽外籍家庭看护工申请资格,除可满足高龄失能者的照顾需求、有效纾解家庭照顾者压力外,亦有助于提升国内劳动力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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