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文义
司法院在6月初的院会中通过《债务清理法》草案,即原先的《破产法》, 立刻在金融界引起震撼,新法强化对欠债人的人权保障,但金融业却将此视为一场灾难。
欠债的人以往若还不起钱,多半必须跑路躲债,因为就算声请破产,在法律上债务仍然存在;但《债务清理法》(简称债清法)若通过后,欠债人透过和解或破产程序,法院须裁定免除欠债人的债务,将使欠债人获得重生的机会,不必再跑路了。
惊! 个人声请破产大松绑
国内银行业在2005年起,开始对消费者过度放款,甚至在街边摆摊拉人办信用卡,诱使消费者扩张信用,不少人因过度消费还不起钱,终导致卡奴诞生;走投无路的卡奴还不起钱上街抗议,在○八年催生了《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简称消债条例),允许卡奴声请破产。现在司法院推出的《债清法》更把范围扩大,所有的欠债人都可透过和解与破产程序,消除大部分欠债。
司法院民事厅长陈骏璧指出,《债清法》是要解决所有欠债却还不起钱者造成的社会问题,从人权的观点来看,法律还是要给这些欠债人一条路走,让他们有重生的机会。
陈骏璧指出,旧的《破产法》对于欠债人须拿出来赔偿的财产采膨胀主义,也就是说,欠债人即使声请破产后,若再工作赚到钱也要拿出来赔,这样声请破产者谁还要工作呢?所以在《债清法》对此就采固定主义,欠债人声请破产后,以法院裁定破产日、欠债人名下财产为准,偿还债权人,欠债人后续工作的收入,不必再拿出来赔。
另外,旧有的《破产法》规定,欠债人声请破产后,只是债权人不能再行使请求权,所欠的债务在法律上并未消灭,而《债清法》中则规定,法院准许欠债人破产后,须裁定免除欠债人的债务,这样欠债人往后就不用跑路了,可出来面对解决所积欠的债务。
同时,○八年实施的《消债条例》中,对“消费者”有特别定义,即必须在五年内没有营业行为才算消费者,且欠债金额在1200万元以下才可适用,是属于小额破产机制;但新版的《债清法》却没有这项限制,不管欠债金额多寡,欠债人都可声请透过和解或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
但对银行业来说,这就是一场灾难了。银行业者的担忧是,《债清法》允许欠债人可声请和解(即银行与债务人协商,欠债人在一定期间偿还部分债务,类似《消债条例》的更生),或破产(即清算欠债人财产还债,类似《消债条例》的清算)免除欠债,从过去《消债条例》实施的结果来看,法院普遍较同情弱者,核准的比率相当高,因此恐怕会有较高的道德风险。
忧! 银行债权恐瞬间蒸发
例如,○八年到一五年四月,声请更生的1万5000件中,法院核准了1万1000件 ,核准的比率是75.2%,欠债人平均赔偿额是2成;而声请清算的件数为2600件,法院核准了2300件,比率高达88%。未来《债清法》一旦通过,欠债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者,也可走这条路免掉债务,银行怎能不烦恼呢?
因此,司法院对欠债人的一番好意,却令金融业胆战心惊。目前银行业对消费者的放款约有7.07兆元,呆帐率为0.26%,但《债清法》中的若干规定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并使银行的呆帐率升高,令业者忧心如焚。银行公会理事长李纪珠表示,先前公会向司法院反映业者的担忧,但司法院并未完全接受,未来公会将举行公听会后,再向司法院反映。
金融业者指出,实务上,银行为了收回一些债权,多半不希望欠债人声请破产,而会想和欠债人和解,透过协商拿回一些债权,但《债清法》中规定,银行一旦与欠债人和解,则银行在和解中让步的债权,立刻瞬间蒸发消失,令银行业相当惊讶。
举例来说,甲欠A银行5000万元,A银行与甲协商,A银行让步减少4500万元债权,甲只须在6年内还款500万元,双方债务就可结束。而《债清法》规定,当法院裁定和解生效时,A银行在和解中让步的4500万元债权,就立刻失效,但这时候甲根本还没开始还钱,万一甲在和解后耍赖,连说好的500万元都不还,银行也没有办法,等于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弘鼎法律事务所律师林瑞阳指出,《债清法》这项规定,对银行的风险太大,上例中,甲在和解成立后,立即翻脸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这就是道德风险;因此,应改成当甲履行协议,偿还银行500万元后,银行让步的4500万元债权才算消除,这样比较合理。
另一个也很令银行担心的规定是,当欠债人经过和解后,当初借钱的抵押品,若经法院拍卖,欠债人可以要求用最后确定的拍卖价再买回抵押品。华南金控董事长刘灯城指出,这样买家为何要参加法院拍卖?银行抵押品价格可能被严重低估。
《债清法》这项规定的意思是,若甲原先向A银行借款,并拿一栋价值3000万元的房子做抵押品,当甲还不出钱声请和解,这栋房子被法院拍卖,最后拍定价是1000万元时,甲可以向法院要求优先以拍定价1000万元买回房子。银行业者对此普遍感到不可思议,这等于赋予甲对被拍卖的房子有优先承购权,那别人参与拍卖的意愿就会降低,拍卖流标概率增大,而每流标一次,拍卖价就会打折,最后甲再以最低的价格买回拍卖的抵押品,那甲为何要还钱?这其中的道德风险真的太大了。
金管会银行局长詹庭祯指出,《债清法》这两项规定,确实有道德风险的危机,对银行业后续经营业务相当不利,银行局将透过行政院向司法院反映业者的疑虑。
奇! 禁奢条款没有罚则
彰银董事长张明道表示,《债清法》给予欠债人重生的机制,让欠债的人有一条路可走,这个方向可以肯定,但重点是将来有没有办法落实相关的限制,例如,《债清法》规定,声请和解或破产者,生活不可超过一般水准(通称为禁奢条款),这要如何执行?
银行公会对此指出,所谓“生活不可超过一般水准”的限制实在太过模煳,而且欠债人违反禁奢条款,也没有订定罚则,那禁奢条款不就形同具文?
对于银行业这些抱怨,司法院官员表示,银行业其实是多虑了,司法院会订定相关机制,防范欠债人恶意透过和解及破产程序来躲避债务,不过,银行业也必须自省,不能都以保障银行的债权为主要思考,现在观念和以前已经不同了,一般企业声请破产清算后,法人的人格就消灭了,但自然人破产后,人格并未消灭,这个人还存在,那总要给这些人一条路走吧!
可见,司法院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订定《债清法》,这与银行想保障债权的想法完全不同,银行想避过这个灾难,唯有严控放款风险,不过这样一来,往后消费者想向银行借钱的难度,只会愈来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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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债务清理法》若上路 7兆元消贷呆帐率恐飙高 欠债人不必再跑路 银行业灾难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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